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鴻
DCCC1099/2017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16/8/2018[2018] HKDC 1329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
被告吳國鴻被控四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 (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 及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 (attempting to obtain property by deception)。控方指他在1990年10月9日使用印有「Michael Mair」姓名的他人信用卡,在多間珠寶及鐘錶店購買金飾、玉器及手錶,總額逾六萬元;最後一次交易因店員起疑而未成功。警方拘捕他時搜出信用卡、外國駕駛執照及多張交易存根。他在1990年的警誡會面中承認因賭債而按他人安排購物,並將貨物交給債主。2017年返港時再被捕,指紋鑑證確認他與1990年被捕者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