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TSUI SHUI PO
被告 Tsui Shui Po 是新界楊屋新村126號分間單位的業主。控方指他在2017年11月16日至21日期間,未經租客 Mr Hung 許可進入單位,清走並盜取錢包、三萬元現金、護照、會員卡、電器及遊戲機等財物。被告更換門鎖,部分物品在其附近住所被發現。被告否認控罪,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主張控方未能證明其為侵入者、具有不誠實意圖或意圖永久剝奪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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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Tsui Shui Po 是新界楊屋新村126號分間單位的業主。控方指他在2017年11月16日至21日期間,未經租客 Mr Hung 許可進入單位,清走並盜取錢包、三萬元現金、護照、會員卡、電器及遊戲機等財物。被告更換門鎖,部分物品在其附近住所被發現。被告否認控罪,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主張控方未能證明其為侵入者、具有不誠實意圖或意圖永久剝奪財物。
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2018年5月3日,他趁一名男子在葵涌邨公園公廁小便,從對方褲袋取走銀包,並帶銀包逃走。途人聽見事主呼叫並看見其指認被告,遂追截被告。警方到場後在銀包內找到事主的身分證、八達通卡及240元現金。被告另承認在電話殼與電池之間藏有0.06克含海洛英的混合劑,供自己使用。被告曾因兩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監23個月。
被告高杏妮就兩宗案件合共二十四項控罪認罪並被定罪。於2008年,她趁兩名舊同學准許其到訪住所之便,偷取五張信用卡,繼而使用其中四張進行多次欺詐購物,涉及財物約港幣138,252元,並企圖購買價值7,976元的物品。她其後將部分貨品轉售。另於2016年,她在照顧第三名證人的狗期間,取去對方的續期信用卡,購買價值港幣27,164元的電子產品。她亦曾於2009年保釋期間無合理因由沒有依時歸押,直至2018年才被重新拘捕。
被告高杏妮就兩宗案件合共二十四項控罪認罪並被定罪。於2008年,她趁兩名舊同學准許其到訪住所之便,偷取五張信用卡,繼而使用其中四張進行多次欺詐購物,涉及財物約港幣138,252元,並企圖購買價值7,976元的物品。她其後將部分貨品轉售。另於2016年,她在照顧第三名證人的狗期間,取去對方的續期信用卡,購買價值港幣27,164元的電子產品。她亦曾於2009年保釋期間無合理因由沒有依時歸押,直至2018年才被重新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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