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ui Shui Po DCCC643/2018
業主清空租客財物是否構成入屋犯法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sui Shui Po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 Yau
案情摘要
被告 Tsui Shui Po 是新界楊屋新村126號分間單位的業主。控方指他在2017年11月16日至21日期間,未經租客 Mr Hung 許可進入單位,清走並盜取錢包、三萬元現金、護照、會員卡、電器及遊戲機等財物。被告更換門鎖,部分物品在其附近住所被發現。被告否認控罪,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主張控方未能證明其為侵入者、具有不誠實意圖或意圖永久剝奪財物。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是否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進入單位時屬侵入者,以及其後對指稱財物作出盜竊。爭議包括租客身份及欠租情況、業主是否相信自己有權清空單位,以及控方能否證明不誠實挪用和意圖永久剝奪財物。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刑事案件中的侵入者 (trespasser) 要求證明被告知道或罔顧自己超越獲准進入的權限。證據顯示被告相信租客欠租、已離開,並認為自己可清空單位;因此至少存在有利被告的合理推論,不能排除合理疑點。《業主與租客條例》第70B條並不在所有情況下禁止因欠租而驅逐。至於盜竊,控方亦未能證明財物確實存在、被告不誠實挪用或意圖永久剝奪;物品被放在上鎖庭院或明顯位置,與偷竊意圖不一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Christopher Smith John Jones,說明刑事侵入須具備犯罪意圖;該案援引 Collins 闡釋被告須知道或罔顧超越許可範圍。法庭亦引用 Archbold Hong Kong 2019 對「unlawfully」及侵入意圖的說明,並依據《業主與租客條例》第70B條及《盜竊罪條例》第11(1)條分析。
裁決與命令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侵入或盜竊的各項要件。被告獲裁定所控入屋犯法罪罪名不成立,案件因而以無罪裁決結束。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業主的權利主張即使可能不符合民事程序,也不當然構成刑事侵入;控方仍須證明被告的主觀犯罪意圖。對盜竊指控,財物位置及被告保管方式可支持缺乏不誠實或永久剝奪意圖的合理推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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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業主更換門鎖並清走租客物品會否構成入屋犯法罪?
不一定。控方須證明業主知道或罔顧自己超越進入權限。本案存在被告相信租客欠租並已離開的合理推論,法院因此裁定侵入元素未獲證明,被告無罪。
Q.把租客的電視放在自己家中是否必然代表偷竊?
並非必然。法院認為電視雖在被告住所內,但置於客廳明顯位置,若被告有意偷竊,理應預期警方會先搜查該處,因此仍有合理推論顯示欠缺不誠實及永久剝奪意圖。
Q.租客證詞不可靠會如何影響盜竊控罪?
若主要證人對租約、欠租及失物內容有重大矛盾,法院可不接納其證詞。本案法院認定 Mr Hung 不可靠,控方因而未能證明財物曾在單位內或由被告盜取,最終判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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