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TO HOI KEUNG
HCCC374/2018高等法院(刑事)Campbell-Moffat J31/3/2019[2019] HKCFI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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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高杏妮利用與朋友的熟絡關係,在兩次不同時段盜取朋友的信用卡。2008年,她從兩名舊同學住所偷走5張信用卡並用於欺詐購物,涉及金額約13.8萬港元。2016年,她再次盜取另一名醫院同事的信用卡購買電子產品,價值約2.7萬港元。被告將所得貨品變賣以獲取現金供個人消費。此外,被告在2009年期間無合理因由缺席法庭聆訊,導致被通緝。
被告高杏妮利用與朋友的熟絡關係,在兩次不同時段盜取朋友的信用卡。2008年,她從兩名舊同學住所偷走5張信用卡並用於欺詐購物,涉及金額約13.8萬港元。2016年,她再次盜取另一名醫院同事的信用卡購買電子產品,價值約2.7萬港元。被告將所得貨品變賣以獲取現金供個人消費。此外,被告在2009年期間無合理因由缺席法庭聆訊,導致被通緝。
被告人黃寶麟與另一名男子黃銘俊共謀,使用一張被盜取的美國運通白金信用卡,於2015年11月25日在豐澤灣仔及銅鑼灣分店分三次交易,欺騙店員購買共10部手提電話,總值逾7萬港元。被告曾為該分店送貨員,其身份令店員降低戒心。此外,被告在獲准保釋後,於2018年4月19日無合理理由缺席法庭應訊,直至同年7月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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