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忠信案 DCCC936/2018

駕駛失車及使用假車牌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6個月
三項罪行總判監禁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27/5/2019[2019] HKDC 75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忠信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陳忠信承認三項控罪:處理贓物、偽造文件,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2018年2月27日,警方發現被告駕駛一輛展示未有登記的車牌TE6448的私家車;查核後證實車輛實際登記號碼為BL3382,屬梁卓民報失的車輛。車主表示車輛在被盜後遭更換車頭蓋、鎖、音響及其他部件。被告承認明知或相信車輛為贓物,仍不誠實地收受,並意圖欺詐而使用假車牌,且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罪行的判刑:處理失車的量刑起點應為何;使用假車牌及沒有第三者保險的適當刑罰;被告認罪、願意賠償、犯罪情節及過往定罪紀錄應如何影響整體量刑,以及各刑期應如何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處理失車屬嚴重罪行,但須按車輛價值、被告是否涉及盜竊、是否涉及專業買賣及預期利益評估。參考上訴法院案例後,處理贓物罪以18個月監禁為起點,因認罪減至12個月;偽造文件及無第三者保險罪則分別以12個月及6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減至8個月及4個月。法院依整體量刑原則,考慮認罪節省司法資源及賠償意願,安排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eng Chun Ming(CACC 356/2000)確認盜竊或處理失車可採用3年監禁作量刑起點。HKSAR v So Pak Lun(CACC 276/2013)就價值35,000元失車採用18個月起點。HKSAR v Lam Shun Choi(CACC 402/2012)確認使用假車牌及無第三者保險的量刑起點及認罪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罪名均判有罪。第一項判監12個月;第二項判監8個月;第三項判監4個月及停牌12個月。第二、三項同期執行,其中4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6個月。被告須於2020年12月31日或以前向車主賠償23,200元。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處理失車的量刑會因車輛價值、被告與盜竊案的關聯及犯罪利益而調整。認罪及賠償可獲考慮,但嚴重的假車牌及無保險駕駛會增加刑責;法院並以整體量刑原則處理刑期重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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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駛明知是失車的汽車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處理失車屬嚴重罪行,但會考慮車輛價值及被告是否涉及盜竊。本案以18個月為起點,因認罪後改判12個月。

Q.使用假車牌及沒有第三者保險會有什麼刑罰?
A.

本案使用假車牌罪認罪後判監八個月,無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判監四個月,並停牌十二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Q.認罪及願意賠償是否可以減刑?
A.

法院將及早認罪、節省司法資源及願意賠償列為求情因素,但被告有多項前科及本案涉及假車牌和無保險駕駛,最後總判監禁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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