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忠信案 DCCC936/2018
駕駛失車及使用假車牌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忠信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陳忠信承認三項控罪:處理贓物、偽造文件,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2018年2月27日,警方發現被告駕駛一輛展示未有登記的車牌TE6448的私家車;查核後證實車輛實際登記號碼為BL3382,屬梁卓民報失的車輛。車主表示車輛在被盜後遭更換車頭蓋、鎖、音響及其他部件。被告承認明知或相信車輛為贓物,仍不誠實地收受,並意圖欺詐而使用假車牌,且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罪行的判刑:處理失車的量刑起點應為何;使用假車牌及沒有第三者保險的適當刑罰;被告認罪、願意賠償、犯罪情節及過往定罪紀錄應如何影響整體量刑,以及各刑期應如何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處理失車屬嚴重罪行,但須按車輛價值、被告是否涉及盜竊、是否涉及專業買賣及預期利益評估。參考上訴法院案例後,處理贓物罪以18個月監禁為起點,因認罪減至12個月;偽造文件及無第三者保險罪則分別以12個月及6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減至8個月及4個月。法院依整體量刑原則,考慮認罪節省司法資源及賠償意願,安排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eng Chun Ming(CACC 356/2000)確認盜竊或處理失車可採用3年監禁作量刑起點。HKSAR v So Pak Lun(CACC 276/2013)就價值35,000元失車採用18個月起點。HKSAR v Lam Shun Choi(CACC 402/2012)確認使用假車牌及無第三者保險的量刑起點及認罪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罪名均判有罪。第一項判監12個月;第二項判監8個月;第三項判監4個月及停牌12個月。第二、三項同期執行,其中4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6個月。被告須於2020年12月31日或以前向車主賠償23,200元。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處理失車的量刑會因車輛價值、被告與盜竊案的關聯及犯罪利益而調整。認罪及賠償可獲考慮,但嚴重的假車牌及無保險駕駛會增加刑責;法院並以整體量刑原則處理刑期重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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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駛明知是失車的汽車會判刑多久?
法院認為處理失車屬嚴重罪行,但會考慮車輛價值及被告是否涉及盜竊。本案以18個月為起點,因認罪後改判12個月。
Q.使用假車牌及沒有第三者保險會有什麼刑罰?
本案使用假車牌罪認罪後判監八個月,無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判監四個月,並停牌十二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Q.認罪及願意賠償是否可以減刑?
法院將及早認罪、節省司法資源及願意賠償列為求情因素,但被告有多項前科及本案涉及假車牌和無保險駕駛,最後總判監禁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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