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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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暻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松貴
HKSAR v. MA TOH MA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培盛及另十七人
HKSAR v. MO SHAU WAH
HKSAR v. MO SHAU WAH
HKSAR v. SHY KIN HU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K.M.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司軍定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K.C.
被告 H.K.C. 任職涉案女童 X 就讀學校的資訊科技助理,二人於2014年學校活動認識,後以 WhatsApp 聯絡並建立信任。X 於案發期間未滿16歲。被告在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間,於四個不同日子對 X 作出猥褻侵犯,包括強行脫去衣物、觸摸胸部及私處、以手指插入陰道、拍攝裸照或影片,以及在她身上射精。被告又以在互聯網發布裸照作威脅,要求 X 發生性行為或服從。被告否認全部控罪,經審訊後五項控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HKSAR v. CHEAH HANSON AND ANOTHER
兩名被告 CHEAH HANSON(D1)及 CHOW YUEN KONG(D2)被指以虛構的債券交易及私人配售計劃,誘使沙特阿拉伯商人 Sami Said Al-angari(PW1)匯款。D1向PW1承諾投資一百萬美元可在短期內取得巨額回報,並稱款項會存入匯豐銀行;實際上,款項轉往LJQ的帳戶及其他用途。D1其後又向PW1索取七萬美元,聲稱用作支付銀行費用以釋放款項,並展示虛假的銀行存款證明及渣打銀行信件。控方亦指兩人持有、使用虛假金融文書及處理犯罪得益。
HKSAR v. YEUNG HO NAM
被告於2017年8月及9月,兩度在其住所與一名接近14歲的男童發生同性肛交,觸犯《刑事罪行條例》 (Crimes Ordinance) 第118C(a)條。被告透過Instagram認識男童,後以WhatsApp聯絡;男童事前已告知年齡。男童曾提出以金錢交往,但被告曾勸止。兩次活動均有使用安全套,男童自願參與且沒有身體受傷。其後男童的親屬得悉事件並通知社工及警方,被告被捕後即承認涉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建佳及另二人
嘉盛企業服務有限公司以貸款中介為名,透過冒充銀行或財務機構職員、聲稱可以提升客戶的環聯信貸評級及取得低息或預先批核貸款,向14名客戶收取服務費或顧問費。第一被告人陳建佳被指為公司實際領導人;第三被告人周慧瑩為僱員;第五被告人吳詠康則為註冊董事及銀行戶口代理人。控方指三人參與串謀詐騙,並指第一及第五被告人處理存入嘉盛戶口的犯罪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