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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嘉欣 Dominy
被告人鄭嘉欣 Dominy 是音樂製作人雷頌德及其關連公司的秘書和私人助理,負責處理個人及公司銀行戶口、支票簿和帳目。控方指她在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間,透過預先簽署的轉賬單、冒簽支票或使用預簽支票,將80宗交易、合共港幣2,486,988.53元,轉入自己的戶口或用以支付婚宴、旅遊、住宿及手錶等個人開支。她亦被指在2013年9月3日使用一份改動信用卡欠款數字的虛假月結單副本。被告否認全部七項控罪,聲稱款項是雷先生授權用作償還其代墊開支。
HKSAR v. CHAN CHI KONG
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被告承認十項控罪並同意案情,包括五項欺詐罪、一項企圖欺詐罪、三項盜竊罪,以及一項管有他人身分證罪。2017年至2019年間,被告在Facebook及汽車網站刊登出售卡通人物、電器及車輛的虛假廣告,要求買家預先付款或支付訂金,收款後不交付貨物並失去聯絡。案件涉及54宗事件、53名受害人,實際損失496,050元。部分罪行在保釋期間或棄保後發生,被告另有44項涉及不誠實行為的前科。
HKSAR v. CHAN TSZ TO AND ANO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梓鑫
被告張梓鑫承認兩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的控罪。受害女童X於2019年6月經共同朋友認識被告,並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2019年7月3日,女童X前往被告住所,被告與其發生性行為,當時女童X距離13歲生日尚餘15天。翌日,女童X再次留宿被告住所,並於7月5日清晨再次發生性行為,當時女童X距離13歲生日尚餘13天。女童X事後將事件告知朋友Y,Y再告知女童X的母親,其母親於7月9日報警。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控罪,但聲稱當時不知道女童X的稚年,後於法庭承認知悉其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