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學文
HCCC390/2009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25/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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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案發時17歲,承認兩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涉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23條。2009年10月30日至11月5日期間,被告透過網上遊戲認識X,並在六日內兩度帶X到其位於深水埗的住所發生性交。X當時尚未滿13歲,兩次事件均發生於住所無其他人在場時。X其後向朋友及母親透露事件,母親報警。被告被捕後承認曾與X性交,並承認知道她約13歲。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在審訊前承認控罪及案情。
本案涉及八名被告人及十一項控罪,主要關於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特許下出售或管有侵犯版權複製品,以及處理涉嫌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海關人員先後在廟街及彌敦道店舖安排喬裝購買,並檢獲大量被鑑定為侵犯版權的光碟。第一被告人黎啟智經審訊後就第五至第七項控罪被定罪;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被告人分別承認相關控罪。控方另要求就第一被告人的罪行按有組織罪行加刑。
被告是兩名受害兒童的父親,承認四項猥褻侵犯及一項猥褻對待十六歲以下兒童罪。2001至2002年間,他猥褻侵犯當時十一至十二歲的長女;亦在2001、2006及2008年對年幼女兒作出猥褻行為,當時她分別為四、九及十一歲。年幼女兒於2009年向母親披露事件。心理評估顯示,兩名女兒均患有創傷後壓力症,並承受長期焦慮、恐懼及社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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