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汪志宏及另一人
DCCC803/2011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25/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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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阮毓健自稱為兼職風水師,在2004年9月至2010年1月期間,利用女事主(當時約15歲且為被告女友之妹)對其信任及體弱多病之處,以「驅除鬼魂」、「醫病」及「過氣」等虛假藉口,哄騙事主與其發生5次性交及2次肛交。在後期,被告更以事主及其家人會生癌或跳樓等威脅,強迫事主就範。
被告被指企圖販運約 2,072.12 克海洛因(純度 1,643.63 克)。一名馬來西亞男子在澳門機場被捕後提供線索,香港警方隨即安排 controlled buy。被告在收到酒店房號後前往該處,在向臥底警員展示現金並檢查裝有 dummy drugs 的手提箱後被捕。被告承認收到 10,000 港元報酬以運送該批藥物。被告曾於泰國因販毒被判處 50 年監禁,後獲特赦減刑並轉至香港服刑,於 2006 年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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