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毓健案 DCCC493/2011

以鬼怪說法誘騙性行為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六年
七罪總判監禁六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20/10/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毓健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阮毓健經審訊後,七項以虛假藉口促致另一人作非法性行為罪成,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0(1)條。案發於2004年9月至2010年1月,女事主約15歲8個月至成年期間,被告以驅鬼、治病及保護身體等虛假說法,誘使她與其發生五次性交及兩次肛交。被告亦控制女事主的生活、交友,並以其本人及家人將遭不幸作威嚇。被告43歲,過往只有賭博罪紀錄,且沒有從案件中取得金錢利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七項罪行的量刑,尤其是女事主年幼、信任被告、被告利用迷信及醫療說法誘騙,以及肛交造成痛楚和傷害等因素,應如何訂定每項罪行的量刑起點及整體刑期。辯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刑期同期執行,並提出被告沒有金錢得益及女事主已有性經驗等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以虛假藉口促致非法性行為屬嚴重罪行,每項最高可判監禁五年,而本類案件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須按個別案情處理。第一至七項罪行均以四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理由包括被告利用年幼及信任關係、以鬼怪說法操縱女事主、進行無避孕套肛交,以及在女事主要求停止後仍以家人會遇害或患癌作威嚇。整體刑期則考慮長期折磨造成的創傷後遺症及抑鬱,並依據整體量刑原則作出六年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ow Kam Wah(HCCC 80/2010),三項同類罪行每項判囚兩年至兩年半,總刑期五年;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福義(DCCC 70/2010),以兩年監禁為起點;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國富(DCCC 569/2009),九項罪行總刑期六年九個月,以比較量刑幅度。《刑事罪行條例》第120(1)條是定罪及最高刑罰的法定依據。

裁決與命令

七項罪行各判監禁四年。第一、二項同期執行;第三、四項同期執行,其中一年與第一、二項分期;第五至七項同期執行,其中一年與其他罪行分期。總判刑為監禁六年。

判決啟示

判刑重點在於被告對年幼及信任其的受害人施以長期操控、欺騙及威嚇,而非是否獲得金錢利益。法院亦說明,在沒有專門量刑指引時,同類案件只能作比較參考,並須按整體案情及受害人長期創傷調整總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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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驅鬼謊言誘使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被告利用女事主年幼、信任及對鬼怪的恐懼,行為十分嚴重。七項罪行各判監禁四年,按同期及分期安排後總刑期為六年。

Q.沒有賺錢是否可以大幅減輕性罪行刑罰?
A.

沒有金錢得益只是辯方提出的因素,不能抵銷被告長期欺騙、操控、威嚇及造成心理創傷的嚴重性。本案法院仍判總刑期六年。

Q.七項同類罪行可以全部同期執行嗎?
A.

法院沒有讓所有刑期完全同期執行:第一、二項及第三、四項各自同期,第五至七項亦同期,但部分刑期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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