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毓健
被告阮毓健自稱為兼職風水師,在2004年9月至2010年1月期間,利用女事主(當時約15歲且為被告女友之妹)對其信任及體弱多病之處,以「驅除鬼魂」、「醫病」及「過氣」等虛假藉口,哄騙事主與其發生5次性交及2次肛交。在後期,被告更以事主及其家人會生癌或跳樓等威脅,強迫事主就範。
本案之核心 legal issue 為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 120(1) 條「以虛假藉口促致另一人作非法的性行為」之 sentencing 考量。控方主張案情嚴重,而辯方則提出被告並無金錢得益、事主已有性經驗且被告曾保護事主等 mitigating factors,請求同期執行刑罰。
法官認為本案案情極其嚴重,被告利用事主年幼無知及對家人的愛護,採取卑劣手段(如威脅家人健康)進行精神控制。法官在決定 sentencing starting point 時,參考了類似的驅邪案件,將每項控罪的起點定為 4 年監禁。考慮到事主患上 post 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及抑鬱症,法官決定採取較嚴厲的量刑以反映罪行嚴重性。
引用 HKSAR v Chow Kam Wah (HCCC 80/201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福義 (DCCC 70/2010)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國富 (DCCC 569/2009) 作為量刑參考,這些案件均涉及以驅邪或改運為藉口促使他人作非法性行為。
被告被裁定七項控罪罪成。法官判處每項控罪 4 年監禁,透過部分同期及分期執行,總判刑為 6 年監禁。
本案強調在涉及精神操縱(gaslighting)及利用迷信恐嚇的性罪行中,法院會高度重視受害者的心理創傷(如 PTSD)以及被告利用信任關係的卑劣程度,而非僅僅關注是否有金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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