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漢標案 HCCC403/2009

企圖販運海洛英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5年
企圖販運海洛英判囚二十五年
高等法院(刑事)The Honourable Madam Justice Beeson17/10/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Hon-biu (陳漢標)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eeson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因一項企圖販運危險藥物罪,經陪審團一致裁決罪成。涉案毒品為海洛英,粉末重2,072.12克,含1,643.63克麻醉成分。澳門警方拘捕一名攜帶海洛英的馬來西亞男子後,取得有關在香港收取毒品的聯絡資料,香港警方遂安排誘購行動。被告接獲酒店房間號碼後到場,查看裝有假毒品的行李箱,並承認曾獲付10,000港元運送白色粉末。被告曾在泰國因販毒目的管有危險藥物而被判長期監禁,2006年出獄後再次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企圖販運危險藥物的刑罰,是否應低於完成罪,以及海洛英數量及進口因素如何影響刑期。辯方主張企圖罪通常應獲較輕刑罰,並應考慮行動未完成、成功機會及計劃成熟程度。控方則依據涉案數量及進口情節,要求按完整罪行的量刑指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59G條,認為可公訴罪行的企圖犯可承受完成罪相同的法定刑罰。雖然英國及澳洲判例通常認為企圖罪刑罰較低,但香港法律沒有企圖犯必須減刑的規則。海洛英數量介乎1,200至4,000克,依HKSAR v Abdallah的指引,基準刑期為23至26年;進口因素另須至少加刑2年。本案計劃周詳、成功機會高,被告已完成作為運送人的主要行動,並非因悔意或行動必然失敗而成為企圖罪,故沒有理由減輕處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Abdallah [2009] 2 HKLRD 437確立超過600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本案採用其23至26年區間。R v Robson所反映的英國立場認為企圖罪判處完成罪最高刑期並不常見,但法庭認為該立場不改變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的適用。Cross and Cheung亦指出,企圖或串謀罪沒有必然較輕刑罰的規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25年:以海洛英數量按指引判23年,再因進口因素加刑2年。法庭明確拒絕因罪行屬企圖而減刑,並命被告服總刑期25年。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在香港企圖犯不必然較完成罪獲較輕刑罰;刑罰須按《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及具體案情決定。對大量海洛英、具有跨境進口及高度成功機會的企圖販運案件,法庭可判處與完成罪相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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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企圖販運大量海洛英會否一定減刑?
A.

不一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59G條容許企圖犯承受完成罪的刑罰。本案因計劃周詳及成功機會高,法庭沒有減刑。

Q.兩公斤海洛英加上進口因素會判刑多久?
A.

依HKSAR v Abdallah,涉案海洛英數量的基準區間為二十三至二十六年;本案另因進口因素加刑二年,總刑期為二十五年。

Q.運送假毒品交易中的海洛英未成功是否可大幅減刑?
A.

法庭認為未成功並非源於被告悔意或行動必然失敗;被告已完成運送人所需的主要行動。因此,法庭按完成罪同等方式判處監禁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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