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OLEG ZAIKOV
DCCC379/2012區域法院(刑事)District Judge Tallentire19/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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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四名被告人及五項控罪。第一被告人姚進波與第二被告人林雪琴為夫婦,並共同控制浩豐時裝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人黃肇麟為二人的外甥,第四被告人楊榮珠則為浩豐的僱員。D1及D2承認一項欺詐罪,四人均承認串謀詐騙罪。浩豐以敬藝時裝有限公司作為名義收款人,向星展銀行及匯豐銀行提交虛假發票、送貨單及貸款文件,申請發票融資及進口貸款。銀行合共發放超過港幣3,100萬元,款項其後經多個公司及個人戶口轉回浩豐。四人均為初犯,貸款最終已清還,銀行沒有實際損失。
被告承認三項勒索罪、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罪及一項刑事損壞罪。2012年3月6日,他先後向觀塘同一大廈內經營一女子妓院的三名性工作者索取每月保護費,並以不准營業、焚燒單位及自稱負責觀塘一帶等言詞威嚇。其中一名受害人被告當晚再次登門。被告被捕後在警署羈留室撕毀毛毯,並同意賠償124元。另兩項被告否認的控罪獲控方申請存檔,未經法庭許可不得再行提出。
被告周振輝,案發時34歲,透過互聯網認識14歲男童X,後發展為情侶關係。2010年8月至11月期間,被告兩次對X作出猥褻侵犯,並三次與X進行同性肛交,過程均沒有使用安全套。被告亦駕車接X放學並在車內與其進行性行為。警方其後在被告住所電腦內發現15段兒童色情影片,涵蓋四類不同程度的色情內容。被告承認全部六項控罪及案情,法院遂裁定其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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