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汪隍鵬
DCCC33/2013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2/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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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均承認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並承認案情。受害人接獲電話,對方謊稱其兒子遭挾持,要求支付二十萬元。警方安排警員假扮交款人,在奧運站附近按指示放下信封。D1取走信封,D2在附近把風;警方隨即拘捕兩人。信封內為三萬元,受害人沒有實際損失。D1稱受人指使收款並可獲一成報酬;D2否認知情,但承認在場。兩人均無香港案底。
被告人楊漢基 Ricky 原被控七項罪行,最後承認兩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以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受害人X於案發時未滿13歲,透過微信認識被告人後,曾被帶往其住所發生性行為。其後,被告人以另一網名與X聯絡,要求她拍攝裸照及影片,並威脅將影像上載互聯網,促使她再次與被告人性交。被告人並以DV機錄下口交及性交過程,共九段影片。X其後報警,被告人被捕並作出招認。心理評估顯示X遭受顯著心理創傷。
三名被告於2012年7月6日下午共同在兩座住宅大廈附近活動。D1在大廈外四處張望及把風,D2和D3則進入大廈尋找適合偷竊的住宅單位。警方其後截停由D1駕駛、三人同乘的私家車,並在D2座位旁的啡色袋內搜出鐵錘、鐵鑿、鐵筆、手套、電筒,以及偽造的電訊盈科職員證和制服。三人原被控兩項入屋犯法罪,經審訊後罪名不成立;法庭改判三人犯有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物品罪。D2另承認管有虛假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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