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TEH YIN WEI
DCCC363/2013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W T So19/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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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在2012年12月期間於新界落馬洲、上水古洞及莆上村連環犯下三宗入屋爆竊案,盜取珠寶、現金及電子產品。警方隨後在一部輕型貨車上搜獲爆竊工具(如鎅刀、螺絲批)及偽造車牌。第一被告為司機,第二被告則在案發時負責「把風」。
兩名被告作為債務追收人,受僱於一名叫「阿南」的人。他們在2012年11月期間,前往沙田及葵青的住宅單位追債。由於債務人不在場,被告使用紅色噴漆在牆壁、走廊及大堂噴寫債務人姓名及要求還錢的威脅文字。其中第一被告 (D1) 更威脅若不還錢將放火燒毀單位。兩人隨後被捕,搜獲噴漆、口罩及其他工具。
被告人楊漢基 Ricky 於2012年透過微信認識一名未滿13歲的女童X。被告人兩次將女童帶回住所發生性行為。在第二次會面中,被告人化名「黃佑南」恐嚇將女童的裸照上載至Facebook,強迫其再次與他發生性行為,並使用DV機錄下過程。被告人製作了九段兒童色情影片,包括非侵入性及侵入性性活動。受害女童因此遭受嚴重心理創傷,出現自我形象低落及受創後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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