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源龍等案 DCCC264/2013

連環住宅爆竊如何判刑?

其他 · D1 監禁30個月;D2 教導所
第一被告監禁30個月,第二被告入教導所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8/5/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源龍 WONG Yuen-lung(第一被告人)、黃駿輝 HUANG Junhui(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及一項偽造文件罪。2012年12月4日至27日期間,兩人先後在落馬洲及上水三個住宅爆竊,偷取首飾、現金及相機,總損失涉及約二萬六千元、約一萬元及一萬三千五百多元。警方其後截查兩人乘坐的輕型貨車,搜出鎚、鎅刀、螺絲批、鉗、鋸、手套、口罩及部分失物,並發現假車牌。第一被告為24歲,有同類前科;第二被告為19歲,無刑事紀錄,主要負責把風。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項住宅爆竊、備有爆竊工具及偽造車牌文件的判刑。法庭須決定三項爆竊的起點刑期、認罪及角色對刑期的影響、各項刑期應否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及第二被告是否適合判入教導所。控方強調連環犯案及預謀性;辯方則依賴認罪、年齡、角色較次及個人背景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整體量刑原則,考慮住宅爆竊的嚴重性、短期內連環犯案、預謀準備工具及假車牌,以及兩名被告的共同犯案責任。住宅爆竊的一般起點為三年;本案因連續三次犯案而將每項起點提高至三年半,再因第一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每項28個月。備有偷竊物品罪以15個月為起點,認罪後為10個月;偽造文件罪以6個月為起點,認罪後為4個月。第二被告雖負共同刑責,但其把風角色、年齡、無案底及懲教署報告支持教導所處遇,構成不同處理的基礎。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特區訴范傑雄 (HKSAR v Fan Kit Hung),即CACC 62/2009;該案連續干犯13項爆竊罪,以上訴人認罪後4年監禁,原定起點為6年,說明連環爆竊可適用較高起點。法庭亦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索取第二被告的勞教及教導所報告,並按《道路交通條例》處理偽造文件罪。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三項爆竊罪各判28個月監禁並同期執行;第四、第五項刑期分別為10個月及4個月,兩者同期執行,其中兩個月與前三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0個月。第二被告判入教導所。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住宅爆竊的量刑起點會因短期內連環犯案及預謀性而大幅提高;共同犯案者即使只負責把風,原則上仍承擔共同刑責,但年齡、角色、悔意及更生報告可支持教導所處遇。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連環住宅爆竊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指出住宅爆竊一般起點為三年,但短期內連環犯案可提高起點。本案三項爆竊每項以三年半起點,認罪後為28個月,第一被告最後合共監禁30個月。

Q.只負責把風是否也要承擔爆竊刑責?
A.

法庭認為把風者與實際入屋者屬夥同犯案,理論上刑責相同,但角色、年齡、案底及更生前景可影響處遇。本案第二被告最終被判入教導所。

Q.備有爆竊工具及假車牌會否另加刑期?
A.

會。備有偷竊物品罪認罪後判10個月,偽造文件罪認罪後判4個月;兩者同期執行,其中兩個月與爆竊刑期分期執行,令第一被告總刑期為30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