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源龍及另一人
兩名被告在2012年12月期間於新界落馬洲、上水古洞及莆上村連環犯下三宗入屋爆竊案,盜取珠寶、現金及電子產品。警方隨後在一部輕型貨車上搜獲爆竊工具(如鎅刀、螺絲批)及偽造車牌。第一被告為司機,第二被告則在案發時負責「把風」。
本案涉及 sentencing 的量刑問題。核心爭議在於:(1) 針對連環入屋爆竊案,應如何設定刑期起點 (starting point);(2) 第一被告有前科且犯案頻率高,應如何加重刑罰;(3) 第二被告作為從犯(把風)且年歲較輕,是否適用較輕的處遇。
法官認為住宅爆竊的 general starting point 為 3 年,但因本案屬連環犯案,將起點調高至 3.5 年。針對第一被告,考慮其已有前科且未珍惜寬大處理,維持較重刑期,並根據坦白認罪給予 1/3 扣減。針對第二被告,考慮其角色僅為把風、受教唆且無前科,符合教導所 (Detention Centre) 的接收條件,故採取更生導向的量刑。
引用 特區訴范傑雄 CACC 62/2009,該案中上訴人連續犯下13項爆竊罪,上訴庭以 6 年作為 starting point,以此支持本案調高起點的邏輯。
第一被告:三項爆竊罪判處 28 個月(同期執行);備有偷竊工具罪 10 個月,偽造文件罪 4 個月(同期執行),其中 2 個月分期執行。總計入獄 30 個月。第二被告:判處入教導所。
本案強調了連環犯案會導致 starting point 上調,以及法庭在處理年輕且角色次要的共犯時,會優先考慮懲教署報告以採取非監禁式的更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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