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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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琦琦(又名何濤)
HKSAR v. IPP TIN FAN
HKSAR v. CHU WAI LAM
被告 Chu Wai-lam 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管有虛假文書、管有用作製造虛假文書設備,以及販運危險藥物三罪。他在尖沙咀港鐵站交付五張信用卡予一名男子;警方其後在其西灣河住所搜出大量偽造信用卡、製卡器材及甲基安非他命。被告承認在家製卡並按指示交付,亦承認販運所搜獲的全部毒品。其曾因串謀詐騙被定罪,並在另一案件中協助控方作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海玲及另二人
HKSAR v. ANNELLS DEBORAH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K.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X.M.
HKSAR v. CHENG KIN YIP AND ANOTHER
HKSAR v. CHENG KIN YIP AND ANO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子銓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瀚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海威
HKSAR v. HUI SIN HIN SAMUEL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培焜
被告施培焜承認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他於2014年11月勸服並僱用15歲男童X販運氯胺酮,指示其分拆、包裝、運送毒品及收取款項。警方在男童住所內外檢獲含34.68克氯胺酮的粉末,並透過通訊紀錄及男童證供確認被告角色。男童曾約十次販運,被告支付報酬共1,000港元。被告有兩次定罪紀錄,並曾嘗試向警方提供資料協助調查。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文軒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大彰
被告吳大彰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企圖傷人罪,涉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2014年9月12日晚上,事主曾浩然因追收借貸欠款而到被告住所聯絡被告。被告得悉來意後情緒激動,持約18厘米菜刀至少四次從正面揮劈事主,並以手腳襲擊事主。事主以公事包抵擋,公事包留下四道割痕,但事主沒有受傷。被告其後收取與借貸有關的文件,才讓事主離開。
HKSAR v. YANG HAO
被告楊浩於2015年6月由內地進入香港,先在香港珠寶及寶石展覽會Royal Trading Company Limited的展位偷取四枚胸針,價值3,360美元。其後,他在另一展位要求查看一枚價值130萬港元的鑽石,並企圖以帶入香港的合成鑽石調包,但被職員發現及制止。被告承認兩項控罪並認罪。
HKSAR v. YUEN ZIRU
HKSAR v. WONG CHING HUNG
被告Wong Ching Hung承認一項違反《Crimes Ordinance》(第200章)第124(1)條的罪名,即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被告當時40歲,透過WeChat以假名與一名14歲中學生聯絡,並逐步引導她到其住所。被告曾承諾不會侵犯她,但女童到達後,他親吻及撫摸她,要求口交,並在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性交三次,另使用按摩棒及假稱給予緊急避孕藥。被告似乎亦拍攝女童裸露及進行性行為的照片。女童其後出現顯著創傷後症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