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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指標案例

精選 323 宗 民事程序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84/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89/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83/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97/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77/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78/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74/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76/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94/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92/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87/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81/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93/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80/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88/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HKSAR v. NG JIT MAN

CACC125/2005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Yeung and Tang JJA15/6/2006
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兩宗刑事上訴案件,編號分別為CACC 137/2005及CACC 125/2005。判決書的標題中,原審區域法院案件編號被錯誤列為DCCC NOS. 1117 OF 2003 AND 12 OF 2004。經核實後,正確的案件編號應為DCCC NOS. 1117 OF 2003 AND 1253 OF 2004。本更正令旨在修正判決書標題中的錯誤案件編號。

HKSAR v. NG JIT MAN

CACC137/2005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Yeung and Tang JJA15/6/2006
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兩宗刑事上訴案件,編號分別為CACC 137/2005及CACC 125/2005。判決書的標題中,原審區域法院案件編號被錯誤列為DCCC NOS. 1117 OF 2003 AND 12 OF 2004。經核實後,正確的案件編號應為DCCC NOS. 1117 OF 2003 AND 1253 OF 2004。本更正令旨在修正判決書標題中的錯誤案件編號。

CB v. APTHORP, BRIAN DREW

CAMP42/2025上訴法庭(雜項)Au JA and Anthony Chan J10/9/2025[2025] HKCA 809
Civil LawPersonal InjuriesCivil ProcedureAppeal

原告是一名家庭傭工,聲稱在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8月6日受僱於被告期間,遭受被告的非禮侵犯,導致人身傷害。原告將其指控分為四類:「身體檢查侵犯」、「性按摩」、「鞭打事件」和「觀看影片事件」。區域法院法官在為期五天的審訊後,駁回了原告的申索。原告其後向區域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亦被駁回。本案是原告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YIFUNG PROPERTIES LTD AND OTHERS v. MANCHESTER SECURITIES CORP AND OTHERS

HCA1359/2014高等法院(民事訴訟)Au-Yeung J18/10/2015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Costs

本案涉及兩宗高等法院訴訟:HCA 1359/2014 及 HCA 1341/2014。在 HCA 1359/2014 案中,原告抵押人未能償還 Manchester Securities Corp (MSC) 的貸款,導致 MSC 宣布違約並委任接管人。抵押人聲稱 MSC 曾口頭承諾,因此不應宣布違約。在 HCA 1341/2014 案中,由新董事會控制的 Yifung Developments Limited (YDL) 尋求聲明前董事已無權力,並要求他們交出公司記錄和資產。本案是針對兩宗訴訟中提出的剔除申請。

YIFUNG PROPERTIES LTD AND OTHERS v. MANCHESTER SECURITIES CORP AND OTHERS

HCA1341/2014高等法院(民事訴訟)Au-Yeung J18/10/2015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Costs

本案涉及兩宗高等法院訴訟:HCA 1359/2014 及 HCA 1341/2014。在 HCA 1359/2014 案中,原告抵押人未能償還 Manchester Securities Corp (MSC) 的貸款,導致 MSC 宣布違約並委任接管人。抵押人聲稱 MSC 曾口頭承諾,因此不應宣布違約。在 HCA 1341/2014 案中,由新董事會控制的 Yifung Developments Limited (YDL) 尋求聲明前董事已無權力,並要求他們交出公司記錄和資產。本案是針對兩宗訴訟中提出的剔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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