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判決書中出現筆誤或錯誤,法庭可以發出更正令 (corrigendum) 來修正這些錯誤,以確保文件的準確性。
更正令 (corrigendum) 的作用是修正司法文書中的錯誤,例如本案中修正了判決書標題中錯誤的案件編號,以維護法庭記錄的準確性。
法庭發出更正令,將判決書標題中錯誤的區域法院案件編號「DCCC NOS. 1117 OF 2003 AND 12 OF 2004」更正為「DCCC NOS. 1117 OF 2003 AND 1253 OF 2004」。
HKSAR v Ng Jit Man CACC137/2005
本案涉及兩宗刑事上訴案件,編號分別為CACC 137/2005及CACC 125/2005。判決書的標題中,原審區域法院案件編號被錯誤列為DCCC NOS. 1117 OF 2003 AND 12 OF 2004。經核實後,正確的案件編號應為DCCC NOS. 1117 OF 2003 AND 1253 OF 2004。本更正令旨在修正判決書標題中的錯誤案件編號。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判決書標題中引用的原審區域法院案件編號是否正確,以及如何對此錯誤進行更正。這是一個程序性問題,不涉及實體法律爭議。
法庭的裁決理由是基於發現判決書標題中存在筆誤,即原審區域法院案件編號有誤。為確保司法文書的準確性及清晰度,法庭發出更正令 (corrigendum) 以修正此錯誤。此舉是為了維護法庭記錄的完整性,並確保所有相關方能正確識別案件。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法庭發出更正令,指示將判決書標題中錯誤的區域法院案件編號「DCCC NOS. 1117 OF 2003 AND 12 OF 2004」更正為「DCCC NOS. 1117 OF 2003 AND 1253 OF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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