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WANG JIRAPHAN DCCC209/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AWANG JIRAPH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 SAWANG JIRAPHAN 因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the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她讓他人使用銀行帳戶,約一個多月內處理合共4,720,374.05港元,其中大部分是兩名新加坡電話騙案受害人的款項,並轉往多個非香港銀行帳戶。被告人現年65歲、教育程度低、不懂中英文,辯方指她只獲益數千元且被不法分子利用。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黑錢罪的判刑起點、涉案款項、被告人的參與程度、上游罪行嚴重性、跨境因素及持續時間等因素如何衡量;以及被告人的低教育程度、語言障礙、有限獲益和遭利用情況,是否足以減輕刑罰。控方另依第455章第27條申請加刑,辯方原則上不反對,但要求採取較低幅度。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錢罪會間接協助及鼓勵犯罪,並使犯罪得益合法化,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依許有益及許雲國強所述,涉案金額300萬至600萬元的量刑起點可為監禁4年,並須考慮涉案金額而非實際獲益、參與程度、上游可公訴罪行的嚴重性、跨境成分及罪行持續時間。本案金額超過400萬元且具跨境因素,但被告教育低、語言能力有限及較易受利用,故起點定為42個月;因審訊中承認大部分案情扣減2個月,實際起點為40個月。考慮罪行猖獗及社會損害後,再按第27條加刑20%。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上訴庭在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 確立洗錢罪判刑須考慮涉案金額、參與程度、上游罪行、跨境因素及持續時間,並指出300萬至600萬元可作4年起點。許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亦支持相同金額範圍的量刑參考。法庭並援引第455章第25及27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處監禁48個月。法庭先以42個月為起點,因審訊節省司法時間扣減2個月至40個月,再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20%。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被告人對上游騙案不知情、實際獲益有限,借出或讓人使用銀行帳戶處理逾400萬元款項仍可導致嚴重監禁。洗錢案件的加刑可建基於罪行近期猖獗及對社會造成的實際損害。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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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替人處理騙款會判刑嗎?
可以。即使被告不知道上游電話騙案詳情,只要讓他人使用帳戶處理大額犯罪得益,仍可能構成洗黑錢罪。本案被告因此被判監禁48個月。
Q.洗黑錢涉款超過400萬元通常如何判刑?
法庭參考涉案金額、參與程度、上游罪行、跨境因素及持續時間。本案以42個月為起點,扣減2個月後再加刑20%,最終判監48個月。
Q.被利用洗黑錢及獲利很少可以大幅減刑嗎?
低教育程度、語言障礙、容易受利用及有限獲益均屬減刑因素,但不能消除罪行的嚴重性。本案法庭接納這些因素,仍判處被告監禁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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