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與內部紛爭可否司法覆核?

陳祺豐及鄭定寰 訴 竹林明堂有限公司及社會福利署 HCAL17/2016

拒絕許可
法庭拒絕司法覆核許可,因屬私法糾紛且逾時。
高等法院(行政)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9/3/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an Kee Fung and Another v Chuk Lam Ming Tong Ltd and Another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法官:鍾安德

案情摘要

兩名申請人為竹林明堂有限公司(竹林明堂)的前僱員,因不滿被解僱及該機構董事局內部的紛爭,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申請人同時指控社會福利署(社福署)在監管該機構方面存在行政失當,包括放棄監察權及不介入人事安排,並質疑其使用整筆撥款(lump sum grant)資助訴訟的合法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一、僱員被解僱及機構內部紛爭是否屬於司法覆核的公法(public law)範疇;二、社福署的監管決定是否構成行政失當;三、申請人是否逾越了申請司法覆核的法定時限。

判決理由

法官裁定,僱傭合約及任免安排屬私法(private law)範疇,不適合透過司法覆核處理。針對社福署的決定,法官指出申請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存在行政失當。此外,社福署於2008年及2015年的決定已超出《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High Court)第53號命令規定的3個月申請時限,且申請人未按規定在通知書中載明尋求濟助的理由,故拒絕其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拒絕兩名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司法覆核不適用於純粹的私法僱傭糾紛。此外,嚴格遵守司法覆核的申請時限(3個月)及程序規則(如在通知書中載明理由)對申請人至關重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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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被公司解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嗎?
A.

一般而言不可以。法庭在本案中重申,僱員的僱用及任免屬於私法(private law)範疇,應透過民事訴訟處理,而非司法覆核。

Q.申請司法覆核有時限嗎?
A.

有。根據《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High Court)第53號命令,申請人須在決定作出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本案中,申請人挑戰社福署多年前的決定,已明顯逾時。

Q.社福機構的管理問題可以要求社福署介入嗎?
A.

法庭認為,社福署有權決定其監管方式。本案中,申請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社福署存在行政失當,法庭最終拒絕了其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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