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罪犯犯下嚴重行劫罪應否判入教導所?
The Queen 訴 Cheung Wing Wai 及其他人 CACC289/199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he Queen v Cheung Wing Wai, Ma Wai Kit and Cheung Kam Tak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Penlington, Nazareth 及 Bokhary 庭上法官 (Justices of Appeal)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第二、三及四被告),他們分別參與了多宗持械行劫及處理贓物罪行。案發時,被告人持刀威脅超市員工及顧客,並搶劫大量現金及財物。第二被告為前警員,被判監禁七年。第三及第四被告案發時分別為16歲及17歲,原審法官判處他們監禁。上訴庭需考慮對於這兩名年輕被告而言,判處進入教導所 (training centre) 是否較監禁更為合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對於案發時年僅16及17歲的年輕罪犯,在涉及嚴重持械行劫罪行時,法庭應否判處監禁,還是應考慮判處進入教導所,以達致更佳的更生 (rehabilitation) 效果。
判決理由
上訴庭認為,雖然行劫罪行嚴重,但考慮到第三及第四被告案發時極為年輕,且可能受到案中較年長且具犯罪傾向的被告影響,判處監禁可能令他們在獄中進一步受不良影響。法庭強調教導所的主要目的是更生,同時具備懲罰與阻嚇作用。法庭最終決定給予兩名年輕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撤銷原審的監禁刑罰,改判進入教導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的上訴被駁回,維持七年監禁原判。第三及第四被告的上訴獲准,原審的監禁刑罰被撤銷,改判進入教導所。
判決啟示
法庭指出,在證據確鑿且涉及嚴重罪行的案件中,批准保釋 (bail) 應極為審慎,僅在特殊情況下才可考慮。此外,法庭警告若獲判進入教導所的被告在獲釋後重犯,將面臨極長的監禁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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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年輕人犯下嚴重行劫罪,法庭會判監還是判入教導所?
法庭會考慮罪行的嚴重性及罪犯的更生 (rehabilitation) 需要。在本案中,上訴庭認為兩名青少年被告可能受較年長罪犯影響,判處監禁可能令他們受不良影響,故改判進入教導所 (training centre) 以助更生。
Q.為什麼法庭認為在嚴重案件中批准保釋 (bail) 是不恰當的?
法庭指出,若案件證據確鑿且罪行嚴重,批准保釋應僅限於特殊情況。本案中,被告在保釋期間再次犯案,法庭對此表示驚訝,強調保釋不應輕易給予。
Q.如果獲判進入教導所後重犯,會有什麼後果?
法庭警告,進入教導所是法庭給予的改過機會。若獲釋後再次干犯嚴重罪行,法庭將不再寬容,被告極大可能面臨非常長期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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