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刑事上訴案件,涉及一項更正令 (corrigendum)。原審案件編號為DCCC 962/2007,上訴案件編號為CACC 372/2008。更正令的目的是修正判決書中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s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Cap. 455) 條文的錯誤。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判決書中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條文的準確性。具體而言,判決書第4段中對該條例第25(2)(vi)及(ix)條的引用是否正確,以及應如何更正。
法庭發出更正令,指出判決書第4段中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2)(vi)及(ix)條的引用有誤。正確的引用應為該條例的第2(6)及(9)條。此更正旨在確保判決書內容的法律準確性,並無涉及實質法律原則的分析或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的變更。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法庭頒布更正令,將判決書第4段中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2)(vi)及(ix)條的引用,更正為第2(6)及(9)條。
本案僅為一項程序性更正,旨在修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不涉及對案件實質判決或法律原則的重新審視。這強調了法庭文件準確性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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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本案中,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頒布更正令,修正了判決書中引用法例條文的錯誤。
更正令通常用於修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引用錯誤或明顯的遺漏,以確保法律文件的準確性,如本案所示。
通常不會。本案的更正令僅修正了法例條文的引用錯誤,並未改變案件的實質判決或法律原則。
HKSAR v Wan Yet Kwai CACC372/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