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有適合作偷竊用途工具罪的量刑?

HKSAR v Li Ho Yin CACC240/2012

維持原判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量刑起點合理,駁回上訴。
上訴法庭(刑事)Yuen JA and Line J10/1/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I HO YIN (李浩賢)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袁家寧上訴法庭法官及林文瀚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李浩賢被控兩項罪名:管有適合作偷竊用途的工具罪(盜竊罪條例第27(1)條)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他對兩項控罪均認罪。案情指,2011年12月28日清晨,上訴人試圖闖入尖沙咀一棟大廈的一樓單位,被傭工發現後逃跑。他被大廈看更及巡邏警員追捕,期間將看更推倒在地,導致看更脊椎受傷。上訴人最終被警員制服,並掉落撬棍及手套。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總監禁刑期為2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為原審法官就「管有適合作偷竊用途的工具」罪所採納的量刑起點是否過高。上訴人認為,其2年半的量刑起點與其他同類案件相比過重,並引用了多宗案例以支持其論點。控方則引用了上訴法庭的Tsang Wing Ming案例,該案例亦是原審法官所參考的。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就「管有適合作偷竊用途的工具」罪採納2年半監禁的量刑起點是合理的。法庭分析指,雖然該罪行屬「預防性」罪行,但上訴人的行為已遠超單純的準備或尋找目標階段,他已打開窗戶,意圖入屋爆竊,並攜帶撬棍,顯示其意圖闖入上鎖處所。此外,上訴人是一名慣犯,其最近三次定罪均為爆竊罪,且在服刑期滿僅三個月後再次犯案,符合Tsang Wing Ming案中強調的「專業爆竊犯」性質。法庭逐一審視上訴人引用的案例,並指出這些案例與本案在犯案情節或被告性質上均有區別。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上訴法庭的 R v Tsang Wing Ming CACC315/1989 案例,該案例強調了被告作為「專業爆竊犯」的性質在量刑中的重要性。此外,上訴人亦引用了 HKSAR v Chan Yee Lap DCCC25/2009 等多宗關於「管有適合作偷竊用途的工具」罪的地區法院案例,但上訴法庭認為這些案例與本案情況不同,未能推翻原審判決。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上訴人就刑罰提出的上訴。原審法官判處的總監禁刑期2年維持不變。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在量刑起點及整體刑期方面並無犯錯。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在「管有適合作偷竊用途的工具」罪的量刑中,被告的犯罪意圖、犯案階段(是否已超越單純準備階段)、所攜帶工具的性質,以及被告是否為慣犯(特別是「專業爆竊犯」)等因素的重要性。上訴法庭強調,即使沒有明確的量刑指引,法庭仍會根據個別案件的事實,包括被告的背景和犯罪情節,力求達致量刑的一致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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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管有適合作偷竊用途工具罪的刑罰通常是怎樣的?
A.

本案中,上訴法庭確認原審法官對一名慣犯判處2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是合理的,最終總刑期為2年。

Q.如果被控管有適合作偷竊用途工具,哪些因素會影響判刑?
A.

法庭會考慮被告的犯罪意圖、犯案階段、所攜帶工具的性質、被告是否有犯罪記錄(特別是慣犯),以及是否同時犯有其他罪行。

Q.慣犯在管有適合作偷竊用途工具罪中會被判更重嗎?
A.

是的,本案強調被告作為「專業爆竊犯」的性質是量刑的重要因素,慣犯通常會面臨更嚴厲的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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