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搶劫犯的判刑選項?

HKSAR v Wong Tsz Hin CACC38/2012

減刑
上訴庭改判教導所令,助年輕犯人更生。
上訴法庭(刑事)Yeung VP, Lunn JA13/8/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TSZ HIN (黃子軒)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倫明高上訴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黃子軒,一名16歲少年,透過網上遊戲平台冒充為「Kei Kei」結識兩名14歲受害人。他誘騙兩名受害人到偏遠地點,並在洗手間內持刀搶劫他們。第一次搶劫發生在2011年8月13日,他從受害人陳某處搶走300港元、1美元及一部手機。第二次搶劫發生在2011年8月30日,他從受害人梁某處搶走1,600港元及一部手機。申請人於2011年9月5日被捕,並承認犯案,聲稱因受害人對「Kei Kei」有不道德想法而憤怒。他其後承認兩項搶劫罪,原審法官判處其監禁4年2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監禁4年2個月的刑罰是否過重,以及是否錯誤地排除了其他判刑選項,例如教導所令 (Training Centre Order) 或勞教中心令 (Detention Centre Order)。申請人一方認為,考慮到其年輕、過往無犯罪紀錄及有悔意,教導所令會更符合其更生利益。答辯人則認為,由於案件涉及持刀搶劫且經過精心策劃,應判處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儘管搶劫屬嚴重罪行且本案經過精心策劃,但原審法官錯誤地排除了教導所令或勞教中心令的選項。法庭考慮到申請人犯案時年僅16歲,過往無犯罪紀錄,且沒有對受害人造成身體傷害,涉案財物價值亦不高。法庭引用了《R v Cheung Wing-wai and others》一案,指出教導所令對年輕犯人而言,除了更生作用外,亦具有懲罰和阻嚇元素。法庭認為,對於年輕犯人而言,長期監禁可能不利於其更生,而教導所令則能提供紀律訓練及法定監管,有助其重返正途。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案例:

  • Mo Kwong-sang v R [1981] HKLR 610:原審法官用作釐定搶劫罪量刑起點的案例。
  • S for J v Li Man-biu and others (CAAR 4/2000):上訴法庭指出,該案認為在非常嚴重的搶劫案中,即使是年輕犯人也應判處長期監禁,但強調此原則僅適用於極嚴重案件。
  • R v Cheung Wing-wai and others [1993] 2 HKCLR 139:上訴法庭批准對兩名年輕搶劫犯判處教導所令,並闡述了教導所令在更生、懲罰和阻嚇方面的作用,對本案判決產生了重要影響。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申請人就刑罰提出的上訴,撤銷原審法官判處的監禁刑罰,改判申請人接受教導所令。法庭認為教導所令更適合申請人的更生。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處理年輕犯人所犯的嚴重罪行時,法庭應全面考慮所有判刑選項,特別是教導所令或勞教中心令等更生導向的措施,而非僅限於監禁。即使是涉及持刀搶劫的嚴重案件,若犯人年輕、無前科且情節並非極端惡劣,教導所令仍可能是合適的判刑選擇,以促進其更生並避免其在監獄中受其他罪犯影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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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年輕人犯搶劫罪一定會坐牢嗎?
A.

不一定。本案中,上訴法庭認為即使是持刀搶劫,若犯人年輕且情節並非極端惡劣,教導所令 (Training Centre Order) 仍是合適的判刑選項,以促進其更生。

Q.教導所令和監禁有什麼不同?
A.

教導所令旨在提供紀律訓練和更生機會,並有法定監管期,而監禁則主要側重於懲罰和阻嚇。本案強調教導所令對年輕犯人更具更生效益。

Q.法庭在判處年輕犯人刑罰時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庭會考慮犯人年齡、過往犯罪紀錄、罪行嚴重性、是否對受害人造成傷害、涉案財物價值以及是否有悔意等。本案中,這些因素促使法庭改判教導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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