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逗留及違反遞解令的總刑期是否過重?

HKSAR v Pham Van Hung CACC14/2011

減刑
上訴減刑,原判過重。
上訴法庭(刑事)Yuen, Hartmann and Fok JJA11/8/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PHAM VAN HUNG (范文雄)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袁家寧法官、夏正民法官、霍兆剛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范文雄是一名越南國民,在香港沒有居留權。他因「非法入境後在香港非法逗留」(unlawful remaining) 及「違反遞解離境令」(breach of Deportation Order) 兩項控罪,在區域法院認罪。他曾有五次類似罪行的定罪記錄,最近一次遞解離境後不足五個月,於2010年10月26日再次被捕。區域法院法官判處他兩項控罪分別監禁24個月及28個月,其中18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2個月。上訴人曾提出其生命受威脅作為求情理由,但未獲法官接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在於區域法院對上訴人「非法逗留」及「違反遞解離境令」兩項控罪判處的總刑期是否過重。控方承認,根據上訴法庭在 HKSAR v Pham Van Tuan 一案中的判決,本案的判刑可能過重。爭議點在於如何根據上訴人比 Pham Van Tuan 案被告更嚴重的犯罪記錄,調整判刑以反映其罪責。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分析了兩項控罪的性質,指出「非法逗留」和「違反遞解離境令」的根本罪行均為在香港非法逗留,因此判刑時應避免雙重懲罰。法庭參考了 HKSAR v Pham Van Tuan 一案的判決,該案指出兩項罪行並非完全獨立,總刑期不應過高。儘管本案上訴人的犯罪記錄比 Pham Van Tuan 案更嚴重,但法庭認為區域法院的總刑期42個月明顯過重。法庭確立了「非法逗留」的量刑起點為30個月,而「違反遞解離境令」的量刑起點為42個月,並在認罪後減免三分之一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

  • R v So Man King [1989] 1 HKLR 142:確立了「非法逗留」罪行認罪後15個月監禁作為基本指引。
  • HKSAR v Cortes Emily Bisoy [2002] 2 HKLRD 762:指出「違反遞解離境令」比「非法逗留」更嚴重,首次犯案認罪可判18個月,第二次犯案可判21個月。
  • HKSAR v Pham Van Tuan CACC 272/2010:此案是本案判決的關鍵依據,確立了「非法逗留」和「違反遞解離境令」兩項罪行在判刑時應視為相關聯,避免總刑期過高,並指出總刑期30個月過重,23個月已足夠。

裁決與命令

上訴獲准,區域法院的判決被撤銷。上訴法庭重新判處上訴人「非法逗留」罪監禁20個月,「違反遞解離境令」罪監禁28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8個月。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處理「非法逗留」和「違反遞解離境令」兩項罪行時的量刑原則,特別是對於重複犯案者。它強調了避免對本質相同的罪行進行雙重懲罰的重要性,並指出即使被告有更嚴重的犯罪記錄,總刑期也應在合理範圍內。本案為類似案件的判刑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特別是關於如何平衡重複犯案的嚴重性與避免過重判刑之間的關係。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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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非法逗留和違反遞解離境令的刑罰通常如何計算?
A.

法院會為兩項罪行設定量刑起點,並考慮認罪減刑。兩項罪行的刑期通常會部分或全部同期執行,以避免雙重懲罰,總刑期會根據案例調整。

Q.如果被告多次犯下非法逗留和違反遞解離境令,刑期會如何影響?
A.

重複犯案會導致刑期上調,但法院仍會參考過往案例,確保總刑期不會明顯過重,並考慮兩項罪行的本質關聯性。

Q.本案中,上訴人最終被判處了多長的監禁?
A.

上訴法庭裁定上訴人「非法逗留」罪監禁20個月,「違反遞解離境令」罪監禁28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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