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民及酷刑聲請人工作權利?

MA & Ors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HCAL81/2010

其他
申請獲批,因入境處未充分考慮難民工作許可。
高等法院(行政)Andrew Cheung J5/1/2011
合併案件:HCAL83/2010HCAL75/2010HCAL81/2010HCAL73/2010HCAL10/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MA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GA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PA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FI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JA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ndrew Cheung 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五宗司法覆核申請,其中四名申請人為獲聯合國難民署 (UNHCR) 認可的難民,一名為獲入境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篩選認可的酷刑聲請人。他們均在香港滯留多年,重置前景渺茫,並被禁止在港工作。申請人MA和GA曾明確要求獲准工作但被拒絕。PA的申請仍在審理中。FI和JA則未提出具體申請。所有申請人均質疑入境處處長禁止他們工作的「一概政策」(blanket policy),認為該政策侵犯了他們的人權,包括免受不人道待遇的權利、工作權和私人生活權,並認為該政策不合理。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入境處處長禁止獲認可難民及酷刑聲請人在香港工作的「一概政策」是否合法。申請人認為該政策違反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 和《基本法》(Basic Law) 所保障的權利,特別是免受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權利、工作權和私人生活權,並質疑該政策在公法意義上是否不合理。入境處處長則辯稱,香港政府不承認難民公約,且其移民政策嚴格,旨在保障本地勞工市場,並非一概禁止工作,而是會考慮個別特殊情況。

判決理由

法官裁定,由於《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1條的移民保留條款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 第6條的保留條款,申請人不能直接援引這些國際公約在香港享有的權利。法官亦指出,《基本法》第33條保障香港居民的職業選擇自由,但非居民的權利受第41條「依法」享有,且《基本法》第154(2)條賦予政府實施出入境管制的權力。儘管如此,法官認為,長期禁止工作在極端情況下可能構成不人道待遇,並應以「審慎審查」(anxious scrutiny) 的標準審視入境處處長的決定。法官最終認為,入境處處長對MA和GA的拒絕決定未充分考慮所有相關因素,特別是他們的個人脆弱性和長期滯留狀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個案例,包括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2004) 7 HKCFAR 187,確立了對酷刑聲請人審查的高標準和「審慎審查」原則;Ubamaka Edward Wilson v The Secretary for Security, CACV 138/2009,確認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1條的移民保留條款的有效性,並指出《基本法》第39(1)條對國際公約的適用範圍受英國政府當時對香港的保留條款限制。這些案例影響了法官對人權法案和國際公約在香港適用性的分析。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MA和GA針對入境處處長拒絕其工作許可申請的決定存在瑕疵,因此撤銷了這些決定,並指令入境處處長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需充分考慮所有最新資訊和指控。對於PA、FI和JA的其他申請,包括對「一概政策」的挑戰、對擔保書合法性的挑戰以及對JA遞解離境令的挑戰,均被駁回。法庭就HCAL 75/2010、HCAL 81/2010和HCAL 83/2010的訟費判予答辯人,而HCAL 10/2010和HCAL 73/2010則不作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香港在移民事務上對國際人權公約的「保留條款」的效力,限制了非居民直接援引相關權利。然而,判決強調,即使在嚴格的移民政策下,當涉及個人基本人權時,行政機關的決定仍須接受「審慎審查」,且必須充分考慮個別申請人的脆弱性、長期滯留狀況及潛在的精神健康影響。這對入境處處長在處理難民和酷刑聲請人工作許可申請時的決策過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其政策允許例外情況時,必須認真對待這些例外情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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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香港的難民和酷刑聲請人可以工作嗎?
A.

根據入境處處長的政策,原則上不允許難民和酷刑聲請人在香港工作,但政策允許在有強烈人道理由或特殊情況下酌情處理。本案裁定,入境處處長需重新考慮MA和GA的申請。

Q.香港政府禁止難民工作是否合法?
A.

法庭裁定,由於《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保留條款,香港政府有權實施嚴格的移民政策。然而,長期禁止工作在極端情況下可能構成不人道待遇,行政機關的決定須受「審慎審查」。

Q.難民在香港長期不能工作會對精神健康造成影響嗎?
A.

本案指出,醫學證據表明長期剝奪工作機會可能對精神健康有害。法庭認為,若有醫學證明長期禁止工作導致嚴重精神問題,則應認真考慮是否構成不人道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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