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時雙重加重刑罰原則的適用?

HKSAR v Hui Yee-lung CACC284/2009

減刑
上訴獲准,刑期減輕,因原判過重。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22/7/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儀龍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鄧國楨副庭長、袁家寧法官、湯寶臣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許儀龍承認3項入屋犯法罪及1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判處申請人總刑期7年,經總量刑原則調整後為4年監禁。申請人是一名積犯,有25項入屋犯法罪及10項其他不誠實罪行記錄,自16歲起持續犯案。本案涉及香港理工大學及香港中文大學的爆竊案,涉案財物總值約48,000港元。申請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是否犯了雙重加重刑罰的原則性錯誤。申請人一方認為,原審法官先以申請人的刑事紀錄提高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其後在計算總刑期時又再次考慮其大量刑事紀錄,導致雙重加重刑罰。法庭需要審視此論點,並決定4年總刑期是否明顯過重。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不同意原審法官犯了雙重加重刑罰的原則性錯誤。他指出,法官在釐訂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時,可考慮申請人的犯罪紀錄;而在衡量恰當的總刑期時,同樣可將案情背景及申請人的犯罪紀錄納入考慮。法庭認為,若不允許在決定總刑期時再次考慮加刑因素,將會產生矛盾。考慮到本案爆竊手法嚴重性較輕,且與其他案例比較,原審法官採用的6年量刑起點明顯過重,應調整為5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入屋犯法罪的判刑案例作比較,包括: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Tsz-lung, CAAR 4/1998
  • HKSAR v. Xie Guohong, CACC 384/2003
  • 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 & 339/2007
  • HKSAR v. Ng Ngai Shan, CACC 197/2008
  • HKSAR v. Fan Kit Hung, CACC 62/2009 這些案例主要用於比較不同案件的犯案次數、涉案金額、被告的刑事紀錄等因素,以確立本案適當的量刑起點和總刑期。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將其總刑期由原審的4年監禁減至3年4個月監禁。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採用的量刑起點過重,經調整後認為5年為適當的量刑起點。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在刑事判刑中,法官在釐訂單項控罪量刑起點和總刑期時,均可考慮被告的犯罪紀錄,這不構成雙重加重刑罰。同時,法庭強調了在比較案例時,需綜合考慮案件的嚴重性、犯案手法、涉案金額及被告的刑事紀錄等因素,以確保判刑的恰當性及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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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法官在判刑時能否重複考慮被告的犯罪紀錄?
A.

可以。法官在釐訂單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及決定總刑期時,均可考慮被告的犯罪紀錄,這不構成雙重加重刑罰。

Q.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根據本案,針對非住宅的入屋犯法罪,上訴庭的判刑指引一般是2年半。但會根據案件情況調整。

Q.如果被告是積犯,判刑會如何?
A.

被告的犯罪紀錄,特別是與案情性質相同的紀錄,會被法官納入考慮,可能導致量刑起點提高,並影響總刑期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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