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禮雁
DCCC1093/2017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23/8/2018[2018] HKDC 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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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因六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已於2015年12月14日被判刑。因辯方證人Jailani不願來港作供,辯方取得致馬來西亞高等法院的請求書,在當地錄取證供。控方其後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Costs in Criminal Cases Ordinance)第12條,申請追討為出席該聆訊而產生的旅費、住宿費及其他開支,共申索159,353.68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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