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TAI YIU TING AND ANOTHER
DCCC480/2017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Johnny Chan23/4/2019[2019] HKDC 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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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高杏妮利用與朋友的熟絡關係,在兩次不同時段盜取朋友的信用卡。2008年,她從兩名舊同學住所偷走5張信用卡並用於欺詐購物,涉及金額約13.8萬港元。2016年,她再次盜取另一名醫院同事的信用卡購買電子產品,價值約2.7萬港元。被告將所得貨品變賣以獲取現金供個人消費。此外,被告在2009年期間無合理因由缺席法庭聆訊,導致被通緝。
被告高杏妮利用與朋友的熟絡關係,在兩次不同時段盜取朋友的信用卡。2008年,她從兩名舊同學住所偷走5張信用卡並用於欺詐購物,涉及金額約13.8萬港元。2016年,她再次盜取另一名醫院同事的信用卡購買電子產品,價值約2.7萬港元。被告將所得貨品變賣以獲取現金供個人消費。此外,被告在2009年期間無合理因由缺席法庭聆訊,導致被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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