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宜生
DCCC645/2014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11/1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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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多名青少年合謀搶劫及盜竊。第一被告鄭浩然被指在兩宗案件中扮演「戲子」角色,透過假裝被毆打或被搶劫,誘使受害人(包括其朋友張俊毅及袁樂暉)進入陷阱,以便同夥搶奪手機及銀包。第二被告林偉聰則被指在其中一宗案件中負責把風,並在另一宗案件中協助偷取背包。兩名被告均否認控罪,但警方錄得其招認口供。
被告人與受害人余先生同居。在2012年7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不誠實地使用屬於余先生的4張信用卡,分18次在商店購買手機、相機及珠寶等財物,總值54,702港元。被告人透過冒充持卡人及盜取信箱內之信用卡來行騙。此外,被告人在2013年獲保釋後潛逃約一年,直至2014年因另案被捕才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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