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在特別事項審理中發現被告人與其母親的說法不一致,且缺乏事實基礎支持脅逼指控,故裁定招認是在自願情況下作出。
是的。本案中第一被告雖假裝受害,但被認定為合謀參與搶劫,最終被裁定搶劫及盜竊罪名成立。
有影響。法官信納了已認罪同夥(第五被告)提供的詳細細節,認為其證言比第一被告不實的辯解更具可信度,從而判定其罪名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浩然 及 林偉聰 DCCC343/2014
本案涉及多名青少年合謀搶劫及盜竊。第一被告鄭浩然被指在兩宗案件中扮演「戲子」角色,透過假裝被毆打或被搶劫,誘使受害人(包括其朋友張俊毅及袁樂暉)進入陷阱,以便同夥搶奪手機及銀包。第二被告林偉聰則被指在其中一宗案件中負責把風,並在另一宗案件中協助偷取背包。兩名被告均否認控罪,但警方錄得其招認口供。
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第一,被告人的口頭招認、補錄口供及錄影會面是否在自願情況下作出,是否可接納為證據;第二,在證據不足且被告否認的情況下,控方能否證明被告參與了相關搶劫及盜竊行為。
法官首先處理特別事項 (voir dire),裁定被告人的招認是在自願情況下作出,並無證據顯示警員脅逼或誘導。在實質審理中,法官信納已認罪同夥(第五被告)的證言,認為第一被告扮演「戲子」的計劃詳盡且可信。法官指出第一被告的辯解(如在被搶時鎮定地將手機放入袋中並拉上拉鍊)極不合理,判定其證言不盡不實,遂裁定所有控罪成立。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第一被告鄭浩然及第二被告林偉聰所面對的所有控罪(包括搶劫罪及盜竊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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