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騏峯
DCCC377/2013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21/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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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Moussard Laurent與Miss X曾為同事及戀人,Miss X於2011年5月提出分手。被告於2011年9月16日帶同電擊槍及帶刀指虎到Miss X住所,將她推入屋內並要求她復合及前往酒店。其後在的士內展示指虎,使Miss X感到恐懼。她的頭部、肩膀、手腕及手指受傷。警方同日在被告酒店房間搜出電擊槍、兩件指虎、氣槍及其他物品。被告承認襲擊造成身體傷害、無牌管有電擊槍及管有違禁武器等罪;刑事恐嚇及仿製火器控罪則留在法庭檔案內,未予起訴。
被告 Chik Lung-kong 為四十一歲小販,承認四項罪名:無牌管有槍械、兩項管有違禁武器,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他在旺角廟街的小販攤位存放六支電擊槍及一罐胡椒噴霧,並在吳松街一個單位的貨倉存放二十九把彈簧刀,另在攤位存放十把摺刀。被告表示物品從內地購買,警方拘捕時稱知道此事不對,但法庭認為其意圖是出售有關物品。
被告 Meng Min 就三項罪名認罪:無牌管有槍械、無牌管有彈藥,以及管有違禁武器。2009年6月3日,警方持搜查令在其母親位於屯門的住所搜查,發現一支電擊槍、不同類型的子彈及彈藥,以及一個金屬指虎。被告承認物品屬於自己,並表示電擊槍用於自衛、彈藥供個人收藏,而指虎用於在家練習武術。他有軍隊及警察服務背景,並被診斷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但重犯風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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