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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7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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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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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13 年第 37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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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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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騏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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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G
日期: 2013 年 5 月 21 日上午 11 時 53 分
H 出席人士:律政司檢控官 Mr Vincent LEE,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Mr T K LAI Jacky,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沛雄律師行延聘,
I 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J [2] 管有違禁武器(Possession of prohibited weapons) J
[3] 管有攻擊性武器(Possession of offensive weap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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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判刑理由書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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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鄭騏峯在本席前承認 3 項控罪: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涉及毒品 7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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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粉末,內含 64.1 克氯胺酮;第二控罪管有違禁武器,違反香港法例第 217 章《武
O 器條例》4 條,管有 10 把伸縮棒、3 隻指節套;第三項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違反香 O
港法例第 22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17 條,管有 12 把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
P 途,包括傷害他人。 P
2. 案 發 當 日 下 午 7 時半左右,警方人員在上水一條村埋伏,稍後看見被告人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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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 住 所 並 登上一輛的士。警方人員尾隨這輛的士到粉嶺中心。被告人下的士時帶著一
個 黑 色 袋 ,然後急步行往粉嶺中心。警方人員最終把被告人截停,在他身上搜到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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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毒品。
S 3. 警 誡 下 , 被 告 人 聲 稱 毒 品 是 作 自 用 , 而 被 告 人 當 時 身上搜出 8,300 元港幣、 S
843 元人民幣和 4 部流動電話。警方人員其後帶被告人返回他上水住所進行搜查。警
T 方 在 被 告 人的住所裡搜出第二和第三控罪所指的武器,被告人聲稱那些武器是他買來 T
作裝飾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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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人現年 20 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求情時,律師陳述了被告人的家庭背
景 , 亦 也 呈遞了兩位姐姐替他撰寫的求情信。這些信件寫得非常感人,但就販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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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CCC 377/2013/判 刑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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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 物 罪 行 而言,這是嚴重的罪行。上訴庭多次指出年青和初犯都不足以構成有力的求
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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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販 運 危 險 藥 物 的 罪 行 是 有 判 刑 的 指 引 。 就 被 告 人 所 販 運 的 危 險 藥 物 份 量 ,上
C 訴庭的指引(50 至 300 克)考慮刑期為 6 至 9 年監禁。案情中被告人聲稱那些毒品 C
是 作 自 用 ,但辯方律師在求情時隻字不提毒品是自用這一方面。本席向辯方律師查詢
D 這 一 問 題 ,辯方律師也表明沒有指示指那些毒品是作自用的。因此,法庭考慮量刑的 D
時候會把這些毒品悉數看作販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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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就 被 告 人 第 三 項 控 罪 中 管 有 的 武 器 而 言 , 這 控 罪 是 需 要 證 明 被 告 人 有 意 圖把
這些武器作非法用途,包括傷害他人。這 12 把刀,案情中指出是 Gurkha 刀。在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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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辯方律師同樣沒有就意圖的問題向法庭清楚解釋。本席也向辯方律師查詢這問
G 題,最終辯方律師得到的指示是被告人管有這 12 把 Gurkha 刀是因為他擔心參與這販 G
運 危 險 藥 物活動時被人欺侮, 他有這些刀可以保護買賣,必要的時候就會用作傷人,
H 但沒有特定的目標。 H
7. 就 被 告 人 向 法 庭 所 說 的 ( 管 有 這 些 武 器 ) , 毫 無 疑 問 他 是 參 與 這 些 販 運 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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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人 , 這 些武器絕對有機會被使用。本席有機會查看這些武器,也覺得這些武器是頗
鋒 利 的 。 如果一旦使用,後果可以很壞。從數量來看,如果一旦使用的話,毫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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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是一伙人去使用,其後果會更不堪設想。
K 8. 管 有 這 類 武 器 的 罪 行 是 屬 於 一 些 稱 為 預 防 性 的 罪 行 。 換 句 話 說 , 它 們 未 使用 K
前 , 法 律 已要懲罰那些管有的人,以這方式去制止更嚴重的罪行發生。因此,有關判
L 刑是需要具阻嚇性。就第二項控罪管有違禁武器,法例最高的刑罰是判監禁 3 年,而 L
第三項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最高刑罰是監禁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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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考慮過所有的求情說話,就被告人販運的危險藥物,本席以 6 年監禁作起
點。求情方面除了他的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認罪後扣減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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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控罪判監禁 4 年。第二和第三項控罪都以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
O 減三分一,每項控罪判監禁 1 年。 O
10. 考慮到總刑期的原則,本席頒令第一項控罪的 4 年與第二項控罪其中的 8 個
P 月 作 分 期 執行,餘下的作同期執行;第一項控罪再與第三項控罪作同期執行,總刑期 P
為 56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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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小民
S 區域法院法官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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