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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HUNG SUI HONG
被告HUNG SUI HONG承認八項罪名,包括五項欺詐罪、兩項企圖欺詐罪,以及一項使用他人身分證罪。案件涉及三名受害人遺失身分證後,被告冒充身分證持有人,在銀行偽造簽名提取款項,或指示轉賬。被告從GIN及HO的戶口提取美元及港元,並企圖從CUI的戶口轉賬400萬港元以兌換50萬美元;翌日再企圖轉賬302萬港元時被制止及拘捕。被告表示自己因欠債而受三合會成員威脅參與犯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冠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文才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健德
第四被告鄭健德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為入屋犯法罪 (Burglary),指他於2019年6月28日與其他被告侵入黃大仙竹園廣場「尚品」店舖並偷竊現金及貨物;第三項為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及其車內兩支電筒,其中一支內藏利刀,另一支可伸縮如警棍。控方依賴監控片段、行車紀錄儀、警方證供及車內搜獲的物品。鄭健德否認參與爆竊,並稱電筒是工程照明工具。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健德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PRAWIT YUSUK
HKSAR v. GADARA JASPAL SINGH AND ANOTHER
D1 Gadara JASPAL Singh 承認四項入屋犯法罪,D2 NAEEM Muhammad 承認其中一項。案件涉及多宗商業處所爆竊:食肆、花店、服裝配件店及冷氣雪櫃維修店。D1在十四日內多次進入不同店舖,造成財物損失並偷取物品;部分財物其後尋回。D2僅涉及第四項,與D1一同進入維修店並取走工具及電線。D1有多項前科,包括兩項較早的入屋犯法罪;D2則有盜竊及與應課稅貨品有關的前科,但沒有入屋犯法罪前科。兩名被告均在首次機會認罪。
HKSAR v. GADARA JASPAL SINGH AND ANOTHER
D1 Gadara JASPAL Singh 承認四項入屋犯法罪,D2 NAEEM Muhammad 承認其中一項。案件涉及多宗商業處所爆竊:食肆、花店、服裝配件店及冷氣雪櫃維修店。D1在十四日內多次進入不同店舖,造成財物損失並偷取物品;部分財物其後尋回。D2僅涉及第四項,與D1一同進入維修店並取走工具及電線。D1有多項前科,包括兩項較早的入屋犯法罪;D2則有盜竊及與應課稅貨品有關的前科,但沒有入屋犯法罪前科。兩名被告均在首次機會認罪。
HKSAR v. LAKHVIR SINGH AND ANOTHER
HKSAR v. LAKHVIR SINGH AND ANOTHER
HKSAR v. JAMSHIED MUHAMMAD (ALSO KNOWN AS MUHAMMAD JAMSHIED, MUHAMMAD JAMSFIED AND MUHAMMED JAMSHIED)
HKSAR v. ZHANG MINGTO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张春虎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卓雄
被告張卓雄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0年2月14日,他攜帶螺絲批等工具,強行進入匯貿中心興宇汽車排氣鼓廠有限公司辦公室,取走電子夾萬及港幣3,500元現金。七日後,他又進入企業廣場寶利皮革有限公司辦公室,偷取行李箱、紅酒、金飾及電話等財物。警方其後在其車內搜獲部分贓物及爆竊工具。被告過往有13項入屋犯法罪定罪紀錄,但自2012年服刑完畢後已逾七年沒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