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徽霖及另二人
本案為四宗合併刑事案件的判刑理由。第一被告人蕭徽霖承認三項串謀詐騙、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以及兩項欺詐罪;第六被告人胡俊杰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第七被告人吳耀林亦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案件涉及以財務中介公司及共享辦公室假稱可協助客戶取得低息貸款,藉此收取保證金、行政費、律師費或清償貸款款項。第一被告人的罪行橫跨約三年三個半月,涉及九名受害人及約港幣520萬元詐騙款,另有港幣150萬元洗黑錢款項。第六及第七被告人涉及兩宗共同串謀,款項約港幣9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