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DINH DINH LOI
DCCC600/2020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Dufton2/2/2021[2021] HKDC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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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趙芝傑被控七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指稱他在2016年8月21日及10月28日於多間商店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購物。涉案物品包括奶粉、酒、電飯煲、蟲草、手錶及日用品,價值由139元至79,600元不等。控方主要依賴店舖閉路電視片段、證人證供及雙方承認事實。被告否認曾在涉案店舖交易,並爭議錄影片段的真確性及人物辨認。
D1 YUEN KA KUI承認十項盜竊罪、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罪、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及管有危險藥物罪。2019年8月至12月期間,D1從九輛車輛偷取財物,並偷走一輛摩托車;被捕時持有含咪達唑侖及海洛因的粉末。D2 MAK CHUNG SHUN承認盜竊、無牌駕駛、無保險駕駛及不小心駕駛罪。兩人於偷竊車內財物時被警方追截,D2駕駛涉案摩托車逃走並撞上警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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