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KONG TING CHAN
DCCC899/2010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A Yim27/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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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LAU Man-to 與受害人 Ho Sum-chiu 為鄰居。被告以螺絲批打開 Ho 的住所,取走其中國銀行存摺,隨後冒充 Ho 到警署申報遺失身份證,取得遺失備忘錄,再持備忘錄及存摺到銀行提取共27,000港元。被告其後把存摺放回原處。警方透過閉路電視辨認被告;被告承認因負債犯案,並就入屋犯法、明知提供虛假資料誤導警務人員及兩項盜竊罪認罪。
被告 Lee Ka-wing, Kelvin 對三項罪名認罪,包括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使用虛假文書及管有虛假文書。2010年5月5日,他使用一張以其姓名發出的偽造 Capital One Platinum MasterCard,在書店成功取得價值3,398.80港元的物品及代用券,並在 Burberry 店嘗試購買價值6,050港元的衣物但交易未完成。警方其後在他身上搜出三張偽造信用卡。他稱因欠下2萬港元賭債而按指示使用信用卡。
被告與一名合夥人向受害人游說投資三個工程項目,並以偽造文件支持有關工程及合約的說法。受害人依指示付款或存款,三項投資合計損失約134萬元。調查發現,部分工程不存在,相關文件亦屬偽造;被告承認曾以款項償還債權人及賭博。被告就兩項欺詐罪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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