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文傑
DCCC933/2013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5/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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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使用三張遺失的信用卡在不同地點購買船票、名酒及腕錶,總貨品價值超過港幣 60,000 元。被告人虛假表示自己為卡主,從而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並坦承信用卡由朋友提供,且部分贓物已被變賣以獲取報酬。
受害人 X 透過交友程式與第三被告人 D3 (楊曉晴) 結識,受 D3 誘騙前往其住所 (實為第一被告人 D1 李文傑之住所)。入屋後,D1 以 D3 未成年為由威脅報警,勒索 X 並搶走其銀行提款卡及密碼。D1 隨後指示第二被告人 D2 (王偉祺) 與 D3 前往 ATM 提取 X 戶口內共 14,000 港元。警方在反毒品行動中意外截獲 D2 及 D3,隨後逮捕 D1 及救出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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