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瀏覽香港法律案例(共 20+ 個結果)
HKSAR v. FENG XIAOYONG
HKSAR v. CHOI PING CHIU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柳華果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柳華果
HKSAR v. LIU WAI KOON AND ANOTHER
兩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欺詐罪罪名成立。買家透過公司 Power Place Development Limited 擬購買六幅地段中餘下五幅土地的業權份額。D2 是地產代理從業員,介紹 D1 為土地業主的代理人;D1 出示一份經增添出售授權字句的授權書,並代表賣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土地業主從未授權出售,合約上的業主簽名亦屬偽造。買家支付的五十萬元訂金其後獲退還,並另獲十五萬元賠償,交易沒有完成。
HKSAR v. DALBY LIANE SUSANNAH
被告承認一項根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16A條提出的欺詐罪,另一項控罪則留在法庭檔案內。被告於2010年7月23日至31日期間,未經朋友同意使用以朋友名義申請的Citibank信用卡,在七日內消費11次,造成銀行13,813.11港元損失。申請信用卡時使用了偽造香港身分證及虛假薪金證明,但朋友的銀行結單是真實的。被告其後被捕,案件延誤約三年三個月才提出檢控。她已全數賠償銀行,並患有抑鬱及焦慮症,接受心理及精神科治療。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桂芳
HKSAR v. CHEN LIANHAN
Chen Lianhan 承認兩項控罪:在西貢郊野公園砍伐沉香樹,與兩名身份不明人士偷取四公斤沉香木碎,價值超過港幣32萬元;以及非法入境後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港。警方當場拘捕他,並在其袋內搜出工具及木碎。被告稱因收入不足以供養家人及支付醫療費用而為利犯案;他有肺結核,香港亦無案底。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辯方沒有反對。
HKSAR v. LAI YUANWEN AND OTHER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IM KIAT SA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福存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福存
HKSAR v. LIU WAI KOON AND ANOTHER
D1 LIU WAI KOON及D2 LAM MAN SHING被控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6A條的欺詐罪。Suen Fu Wai繼承其父遺產中五幅土地的權益,但從未授權D1出售該等土地。D1在D2介紹下,向Power Place Development Limited的買家表示自己獲授權出售土地,並促成一份總價520萬元的臨時買賣合約,收取50萬元訂金。授權書上的出售字句是在Suen簽署後才加上,買賣合約亦附有偽造的Suen簽名。交易未能完成,買家其後獲退還訂金及部分賠償。
HKSAR v. CHEUNG CHUNG MAN
被告 Cheung Chung-man 當時24歲,是涉案店舖的兼職售貨員,因欠下信用卡債務而策劃搶劫。他在案發前購買假髮及一把仿真手槍,喬裝後進入尚未對外營業的店舖,以仿真手槍命令五名同事進入儲物室並綑綁他們,再命令負責人打開保險箱。負責人輸入密碼失敗後,被告把仿真手槍指向其後腦並扳動擊錘;警報響起後,被告逃跑,遭同事制服。搶劫未遂,受害人只在扭打中受輕傷。被告承認企圖搶劫罪,並表示悔意及認罪。
HKSAR v. RONG JINTU
被告 Rong Jintu 因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而認罪。2013年10月21日,兩名居於元朗、71歲及73歲的長者接獲電話,來電者訛稱其兒子被扣留,要求贖金。警方知悉事件後安排誘捕,兩名受害人以假鈔外觀的紙張配合交收。被告按一名江門友人「Ah Leung」指示到香港,在元朗站向受害人收取信封,並承諾收取後會釋放其兒子。他原可獲5,000元報酬,收取信封後離開時被捕。被告同意案情並認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偉亮及另二人
HKSAR v. HUI SAI O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練易霖
HKSAR v. TSANG MEI YUK, SYLVIA
被告以虛構的手機買賣生意為由,向四名受害人訛稱可低價購入手機,再售予內地買家,並承諾每兩週支付利潤。受害人因此交款投資;實際上並無該項生意,被告所支付的部分「利潤」只是受害人自己的款項。被告將餘款用於償還債務及賭博,涉案款項合共2,111,062港元,未追回款項為1,457,670港元。她承認四項欺詐罪,另三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她沒有案底,並在受害人質問時承認騙局,及向警方坦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