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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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CHUNG KAI MING
被告在網上向一名聲稱出售信用卡資料的人購買資料,並以比特幣付款。他取得約50至60組信用卡資料後,在網上購物,使用虛擬私人網絡隱藏其實際網際協定位址,並將貨物送往自己的住址。他承認10項盜竊罪及2項目的在於不誠實獲益而取用電腦罪。被告出售購得的貨物,涉案盜竊貨物總值27,985.85港元;他全數歸還該款項。信用卡持有人沒有蒙受損失,因為相關交易均已取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學民
HKSAR v. GURUNG LOK BAHADUR AND ANOTHER
HKSAR v. THAPA MILAN KUMA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忠南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建文及另三人
HKSAR v. MMASSY DISMAS COSMAS also known as MMASI DISIMASSY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月光
被告承認三項控罪:處理贓物罪、企圖盜竊罪及管有危險藥物罪。2014年6月27日,他持有從茶餐廳失竊的支票簿,填寫一張港幣15萬元支票,前往中國銀行嘗試提款,但支票沒有抬頭人、簽署及正確日期,提款未遂。警方其後在他身上搜出含氯胺酮及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少量物質。他供稱支票簿由一名梁姓女子交給他,毒品則供自己吸食。被告有長期吸毒史及多次不誠實罪行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永龍
被告人黃永龍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2009年12月26日,他以貨車司機身份替高超科技有限公司到機場提取由台灣運抵、價值美金1,245,000元的SanDisk microSD記憶卡,卻沒有將貨物交回公司,反而按姓蔡男子的指示把貨物交出,並收取港幣500,000元報酬。翌日他離港前往內地,四年多後回港被捕。被告在警誡會面中承認因貪心犯案,並表示後悔及自首。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小玲及另一人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分別從結業的「八囍大酒樓」搬走財物。第一被告 (D1) 搬走了一批家具及電視機(財物一);第二被告 (D2) 則搬走了一些電子器材及食物(財物二)。酒樓內設有由 PW3 經營的歌舞廳,兩者在業務上高度合作,導致外界容易誤認為是同一經營主體。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小玲及另一人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分別從結業的「八囍大酒樓」搬走財物。第一被告 (D1) 搬走了一批家具及電視機(財物一);第二被告 (D2) 則搬走了一些電子器材及食物(財物二)。酒樓內設有由 PW3 經營的歌舞廳,兩者在業務上高度合作,導致外界容易誤認為是同一經營主體。
HKSAR v. LAM CHI WAI AND ANOTHER
HKSAR v. TSUI SIU MAN
HKSAR v. LEUNG MAY CHING PRISCILLA
HKSAR v. LAM CHI WAI
HKSAR v. HA LUNG KUEN
HKSAR v. YU HING LUNG AND ANO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耀鋒
HKSAR v. CHOW WAI YIP
被告承認十八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6A條。被告在網上拍賣網站刊登虛假商品廣告,與買家議定價格後,要求買家將款項存入其指定帳戶;實際上被告沒有貨物可供出售,十八名受害人均未收到商品,合共損失30,469元。被告過往曾因相同手法的欺詐罪被判社會服務令及監禁,並曾作出賠償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