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維安
DCCC1108/2015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18/11/2016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
被告人黃維安及其合夥人經營三間科技公司,從恆生銀行獲得約3,500萬港元的信貸融通。2010年8月,銀行要求四名股東簽署貸款確認書以增加抵押品。由於兩名內地股東當時因走私罪被扣押而無法簽署,被告人擅自冒簽其姓名並提交予銀行,以維持公司的融資安排及其個人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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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黃維安及其合夥人經營三間科技公司,從恆生銀行獲得約3,500萬港元的信貸融通。2010年8月,銀行要求四名股東簽署貸款確認書以增加抵押品。由於兩名內地股東當時因走私罪被扣押而無法簽署,被告人擅自冒簽其姓名並提交予銀行,以維持公司的融資安排及其個人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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