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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健龍及另一人
本案有兩名被告。D1譚健龍承認使用虛假文件、處理犯罪得益、管有及使用他人身份證、管有危險藥物及吸食工具,以及多項洗錢罪。D2陳漢明承認串謀詐騙、欺詐、管有他人身份證、企圖欺詐及抗拒警務人員。案情涉及冒充物業真正業主出售沙田一個單位,騙取買家合共港幣2,920,728.70元;D1另以他人姓名開設銀行戶口接收及提取款項,並處理多個電郵騙案所得款項。兩人均在承認控罪後接受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健龍及另一人
本案有兩名被告。D1譚健龍承認使用虛假文件、處理犯罪得益、管有及使用他人身份證、管有危險藥物及吸食工具,以及多項洗錢罪。D2陳漢明承認串謀詐騙、欺詐、管有他人身份證、企圖欺詐及抗拒警務人員。案情涉及冒充物業真正業主出售沙田一個單位,騙取買家合共港幣2,920,728.70元;D1另以他人姓名開設銀行戶口接收及提取款項,並處理多個電郵騙案所得款項。兩人均在承認控罪後接受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健龍及另一人
本案有兩名被告。D1譚健龍承認使用虛假文件、處理犯罪得益、管有及使用他人身份證、管有危險藥物及吸食工具,以及多項洗錢罪。D2陳漢明承認串謀詐騙、欺詐、管有他人身份證、企圖欺詐及抗拒警務人員。案情涉及冒充物業真正業主出售沙田一個單位,騙取買家合共港幣2,920,728.70元;D1另以他人姓名開設銀行戶口接收及提取款項,並處理多個電郵騙案所得款項。兩人均在承認控罪後接受判刑。
HKSAR v. MUHAMMAD ILYAS
HKSAR v. CHUI HON FU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啟銘
HKSAR v. ZHU QIBIAO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允祥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國雄
HKSAR v. SINGH GURSEVAK
HKSAR v. LEUNG CHI YUEN
被告於2010年5月24日至2015年11月27日期間,受僱於 Brio Electronic Commerce Limited 的會計部門,負責收取及存入客戶款項。他成立 ECTDE 並擔任唯一董事,將本應存入 eeTDEC 帳戶的1,802張支票存入 ECTDE 在南洋商業銀行的帳戶,合共29,576,832.28港元,然後提取並用於賭博。被告承認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條的盜竊罪;其過往亦有多宗涉及公司帳戶及信任職位的盜竊定罪,當時正在服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大偉
HKSAR v. GALVIS SILVA PAOLA ANDREA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柯榮涵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偉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隆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宋志輝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紹堅
被告人何紹堅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的入屋犯法罪 (Burglary)。2017年9月28日晚上,店主離開旺角一間店鋪時,將約一百港元硬幣放在收銀處抽屜內。翌日清晨,被告人在店鋪未上鎖的情況下進入,取走載有硬幣的塑膠盛器,並花掉硬幣及丟棄盛器。被告其後在警誡下承認犯案。案發時他攜有斜孭袋,沒有使用工具破壞門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