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EUNG HIU MING
DCCC277/2018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Dufton13/12/2018[2018] HKDC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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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趙小敏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她在2018年2月17日夜間爬窗進入一個住宅單位,偷走斜孭袋,袋內有港幣十萬元現金及受害人的身份證。三日後,她再爬窗進入同一大廈另一住宅單位,偷取約值港幣43,924.90元的財物。離開時警員截查,她逃跑並在被捕時掙扎數分鐘,警員沒有受傷。被告有多年以前的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是註冊社工,並受抑鬱症困擾。
兩名被告 CHEAH HANSON(D1)及 CHOW YUEN KONG(D2)被指以虛構的債券交易及私人配售計劃,誘使沙特阿拉伯商人 Sami Said Al-angari(PW1)匯款。D1向PW1承諾投資一百萬美元可在短期內取得巨額回報,並稱款項會存入匯豐銀行;實際上,款項轉往LJQ的帳戶及其他用途。D1其後又向PW1索取七萬美元,聲稱用作支付銀行費用以釋放款項,並展示虛假的銀行存款證明及渣打銀行信件。控方亦指兩人持有、使用虛假金融文書及處理犯罪得益。
被告WONG KAM HO承認三項盜竊罪、一項不付款而離去罪、兩項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罪及兩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被告先後偷取兩部電單車,其中一部價值9,000元,另一部價值40,000元;他改裝點火裝置、改用其他失竊車牌以逃避追查,並曾拆除停車場車輪鎖而不付款離開。被告亦協助警方尋回其中一部電單車,並承認當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及第三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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