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仲森
DCCC276/2018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練錦鴻31/1/2019[2019] HKDC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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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首芳在快餐店擔任兼時服務員期間,拾得一名客人遺留的錢包(內含證件、1,200元現金及信用卡)。被告人隨後使用該信用卡在電子產品店購買一部智能手機並將其轉賣,信用卡則被丟棄。警方透過閉路電視紀錄認出並逮捕被告人,被告人隨即認罪。
被告 Kong Sum-ming 曾任職於 INC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作為銷售員。三名原告(PW1, PW2, PW3)指控被告及其公司透過誤導手段,誘導他們申請由 INC 作為中介的短期過橋貸款(bridging loan),旨在隨後將其轉為低息銀行按揭。然而,由於物業權單缺失或申請撤回,最終未能完成銀行轉按。三名受害者對 INC 收取的極高服務費(高達貸款額 50%)感到不滿,導致被告被控三項欺詐罪及一項企圖欺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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