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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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ROMOS CHARITY FAITH ESLOYO
HKSAR v. LUI CHUN KIT (ALSO KNOWN AS LUI LUNG PO)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鎮南
第二被告葉鎮南(D2)承認兩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控罪涉及他與第一被告共同盜取有明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項。D1離職後四次返回公司爆竊並偷取支票,要求D2到銀行提款。D2於兩次提款中取得港幣50,000元及80,000元,並將款項交給D1,收取合共港幣13,000元報酬。原先法庭判處D2每罪履行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兩罪同期執行;其後D2多次違反社會服務令及宵禁條件,並在履行期間吸食毒品,遂須重新判刑。
HKSAR v. SYED RASHID ASLAM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志平
HKSAR v. JING YUEL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裴文勝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振宇
HKSAR v. TSUI CHEUK NGA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子釗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歡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2018年12月24日,他在大角咀一間惠康超級市場拿走兩樽食用油,沒有付款便離開,店舖經理將他帶回店內。被告人其後取出一把約長10厘米的萬用刀,試圖割向經理頸部,經理避開並與他糾纏,最終將他制服。經理頸部有擦傷,但他表示傷勢可能是在糾纏時造成,並非由刀所致。被告人有18項過往定罪,其中11項涉及不誠實,沒有暴力定罪紀錄。
HKSAR v. CHEUNG KWOK WAI
HKSAR v. CHAN KA WAI AND ANO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文
被告陳國文承認全部二十一項控罪,包括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欺詐、盜竊及使用偽造身分證。2010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間,被告透過報紙徵友廣告及微信認識十一名年齡介乎45至61歲的女士,並冒充他人,以戀愛、合資置業、旅遊、物業轉戶及生意周轉等虛假理由取得金錢。受害人合共損失港幣2,816,000元、人民幣160,000元及兩部手提電話。被告亦偷取身分證、護照及信用卡,以隱藏身分及協助行騙。
HKSAR v. WU ZHIQIA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震東
HKSAR v. CHEUNG SIU KWA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桂雄(又名姚貴雄)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以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案發於2018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與一名綽號「四眼仔」的男子進入旺角佳味滷水專門店,取去收銀機及鐵箱內合共約港幣2,500元。閉路電視及被告人的警誡供詞均支持案情。警方其後在其住所鞋墊下搜出一支鑿形焊鐵頭;被告人承認準備用作日後爆竊,但與本案爆竊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