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桂雄案 DCCC105/2019
商舖爆竊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桂雄(又名姚貴雄)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黎雅雯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以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案發於2018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與一名綽號「四眼仔」的男子進入旺角佳味滷水專門店,取去收銀機及鐵箱內合共約港幣2,500元。閉路電視及被告人的警誡供詞均支持案情。警方其後在其住所鞋墊下搜出一支鑿形焊鐵頭;被告人承認準備用作日後爆竊,但與本案爆竊無關。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控罪的量刑:商業物業爆竊的適當量刑起點、被告人在出獄後不足三個月重犯及其大量同類前科是否構成加刑因素,以及管有預備爆竊工具的量刑。另須決定認罪扣減及兩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在商業物業內進行爆竊的一般量刑起點為兩年半監禁。被告人在出獄後不足三個月再次犯下同類罪行,顯示缺乏悔意;其34項犯罪記錄中有29項同類,並包括14項爆竊罪,因此將第一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加重至33個月。就管有工具罪,法庭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兩項均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分別為22個月及6個月;基於整體刑期原則,第二項其中兩個月與第一項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以及商業物業爆竊的既定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和整體刑期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獲判監禁。第一項入屋犯法罪判監22個月;第二項管有工具罪判監6個月,其中2個月與第一項同期執行。最終總刑期為監禁2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出獄後短期內重犯及大量同類前科可顯著提高爆竊罪的量刑起點。認罪雖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不會抵銷嚴重重犯紀錄帶來的加刑影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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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商舖爆竊通常判刑多久?
法庭指出,商業物業爆竊的一般量刑起點為監禁30個月;本案因被告出獄後不足三個月重犯及有大量同類前科,起點提高至33個月,認罪後判22個月。
Q.有爆竊前科會否令刑期加重?
會。本案被告有34項定罪,其中29項屬相類罪行及14項爆竊罪;法庭認為其犯罪記錄及短期重犯顯示缺乏悔意,因而提高爆竊罪量刑起點。
Q.持有準備爆竊的工具會判監嗎?
會。本案被告承認把鑿形焊鐵頭藏在鞋墊下,以便日後爆竊。法庭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6個月,當中2個月與爆竊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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