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偉文
DCCC372/2009區域法院(刑事)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23/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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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於2009年6月20日凌晨駕駛一艘舢舨,載有十一名沒有旅行證件的乘客進入香港水域,並收取1,000元。水警要求停船檢查時,被告人拒絕停航,向警員投擲物體;警長登船後,被告人手持菜刀威嚇,並企圖斬斷船纜逃走。涉案舢舨結構不穩,救生、滅火及航行設施不足。被告人承認三項控罪,且曾因相同罪行被判監禁。
被告承認串謀詐騙、襲擊警務人員及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三罪。詐騙集團以冒充持卡人、申領補發信用卡及轉接真正持卡人電話等方式取得信用卡。被告在一宗假扮速遞交付補發卡的行動中,冒認持卡人並接收包裹;警方人員表明身分後,他多次拳打該警員並逃跑,最終被制服。警員受有瘀傷及擦傷。被告其後未依保釋條件到庭,直至被重新拘捕前一直在逃;他有十二項前科,其中四項涉及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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