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耀光
DCCC590/2010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26/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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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左憶持雙程證來港,在化粧品店企圖使用一張報失的浦發銀行 Visa 信用卡購買總值約 12,105.70 港元的香水及護膚品。收銀員在等待批核期間發現其行為可疑並報警,隨後信用卡中心確認該卡已報失。警員截停被告人後,在其身上搜獲與信用卡持有人姓名一致的身份證及雙程證。
本案涉及一個在油麻地經營五間妓院的賣淫集團。第一被告 (D1) 負責從中國內地招募非法入境妓女;第二及第三被告 (D2, D3) 負責日常運作及管理街頭攬客人員。第四被告 (D4) 經營一家找換店,被 D1 利用來存放及隱藏該集團的非法所得,其中一個月內存入金額高達約 95 萬港元。
被告人為內地居民,於2010年8月與同黨在港利用一名80歲老婦患有腳痛且關心獨子平安的心理,以「祈福」為名騙取約15至20萬港元現金及貴重財物。被告隨後再次來港時被捕,警方在其房間發現角色扮演對話紙張(經指紋鑑定屬被告所有)及一張被報失的八達通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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