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MO LIUCHUN
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電話騙徒訛稱受害人PW1的兒子被綁架,要求三萬港元贖金。被告受人招募,從內地來港,以八千元人民幣報酬代價接收款項。她到場後讓PW1把裝有報紙的袋子放入背囊,隨即被捕。案情沒有證據顯示她知悉電話騙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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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電話騙徒訛稱受害人PW1的兒子被綁架,要求三萬港元贖金。被告受人招募,從內地來港,以八千元人民幣報酬代價接收款項。她到場後讓PW1把裝有報紙的袋子放入背囊,隨即被捕。案情沒有證據顯示她知悉電話騙局內容。
被告 Frederick David Penney 面對企圖搶劫、襲擊警務人員及違反逗留條件三項控罪。他承認企圖搶劫及違反逗留條件,襲警控罪則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未經許可不得啟動。2011年1月16日,被告在中環孖士打街多層停車場戴外科口罩,以酒刀指向受害人頸部,要求交出載有三萬元現金的袋子,並將受害人推回車內。被告逃走時向一名休班警員擲出手提電話,擊中警員嘴唇。被告翌日被捕,並被發現逾期逗留約六星期。
第一被告葉聲揚承認兩項串謀刑事損壞罪,第四被告白永恒承認一項串謀刑事損壞罪。案件涉及兩宗針對大律師事務所的刑事損壞:一宗是在中環以紅油淋潑玻璃門,另一宗是在金鐘以硬物擊碎大門。葉聲揚承認受人以報酬委託後,再招募他人行事;白永恒則承認作為中間人,聯絡及安排第五被告實施損壞。兩名被告均有大量刑事定罪紀錄,並以認罪、非主腦及所得報酬有限等理由求情。
被告 Choi Donny 曾任中學教師,案發時與兩名前女學生仍保持聯絡。他在住所廁所預先藏置攝影機,偷拍即將十七歲的 X 洗澡,以及十八歲半的 Y 如廁,並在電腦內留下已刪除的照片及影片檔案。Y 發現攝影機後,被告在書房內擁抱、撫摸她並企圖親吻,構成猥褻侵犯。被告承認兩項以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及一項猥褻侵犯;其餘控罪則不予處理。
四名被告共同面對一項串謀強行禁錮 (conspiracy to commit forcible detention) 罪,目的為索取贖金,涉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2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95C條。受害人是酒樓的25歲少東。第三被告以電話假稱酒樓舉辦婚宴,引受害人到場;第二被告假扮老婦,在車上企圖捉住受害人;第一及第四被告負責把風,第四被告另負責駕車。涉案車輛及禁錮地點由第一及第四被告租用,假髮和衣物則由第三被告購買。受害人反抗,計劃未能成功,亦沒有受傷。
四名被告共同面對一項串謀強行禁錮 (conspiracy to commit forcible detention) 罪,目的為索取贖金,涉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2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95C條。受害人是酒樓的25歲少東。第三被告以電話假稱酒樓舉辦婚宴,引受害人到場;第二被告假扮老婦,在車上企圖捉住受害人;第一及第四被告負責把風,第四被告另負責駕車。涉案車輛及禁錮地點由第一及第四被告租用,假髮和衣物則由第三被告購買。受害人反抗,計劃未能成功,亦沒有受傷。
兩名被告分別以22本及20本假護照開立和操作44個及32個銀行帳戶,處理總額達數百萬港元的可公訴罪行得益。D1在約一年五個月內從其帳戶提款,並另以假法國及比利時護照開戶;D2的帳戶收到約港幣431萬元及美元2,050元存款。二人均承認知道護照虛假,稱不知道資金來源,並承認控罪及案情。法庭判刑時考慮洗錢金額、參與程度、持續時間及跨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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