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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湯偉雄及另二人

DCCC872/2019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24/7/2020[2020] HKDC 588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Organized CrimeRegulatory and Compliance

三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香港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參與暴動。第一及第二被告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控方依賴警方證供、現場及閉路電視片段、被告衣着裝備、逃離路線及逃匿情況。第一、第二被告稱在附近擔任急救員;第三被告則稱自己只是陪同朋友及旁觀示威,並因催淚煙及混亂而退至西源里,後被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湯偉雄及另一人

DCCC872/2019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24/7/2020[2020] HKDC 625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Sentencing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暴動罪,並分別被控違反《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審訊後,暴動罪均不成立,但兩人各自管有一部未獲有效牌照的無線電對講機,罪名成立。警方在西源里拘捕兩人時,分別在其背囊內搜出關機的對講機;第一被告的一部更放在密實袋內。兩人沒有就管有器具作出解釋。求情時,辯方指器具供攀石訓練使用,並無意在案發日使用。

HKSAR v. LEUNG CHI KEUNG

DCCC97/2015HH Judge Dufton24/9/2015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

被告與父母及妹妹同住於灣仔一個單位。警方於2014年1月29日持搜查令搜查其住所,在被告睡房內檢獲一部電腦及三部無線電收發器。電腦內發現十段涉案兒童色情影片及四個相片檔案;法證檢查顯示檔案曾被開啟,並可透過Fox​y、Real Player及捷徑存取。被告承認電腦由其購買並在其控制下,但辯稱家人及訪客均可使用,檔案可能由病毒下載,且收發器並不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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