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對 甄國業
本案涉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人)就大坑西邨重建項目,向多名租戶(被告人)提出的收樓訴訟。大坑西邨於1965年落成,原告人以業主身份將單位出租予受光民村清拆影響的居民及低收入人士。2014年,原告人建議清拆大坑西邨以興建資助房屋,並於2021年與市區重建局簽訂合作備忘錄。原告人就租戶的搬遷及重置事宜作出決定,包括提供一筆過租金資助及終止租約驅逐租客。部分被告人已就原告人的決定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質疑其合法性及合理性。
精選 76 宗 司法覆核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本案涉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人)就大坑西邨重建項目,向多名租戶(被告人)提出的收樓訴訟。大坑西邨於1965年落成,原告人以業主身份將單位出租予受光民村清拆影響的居民及低收入人士。2014年,原告人建議清拆大坑西邨以興建資助房屋,並於2021年與市區重建局簽訂合作備忘錄。原告人就租戶的搬遷及重置事宜作出決定,包括提供一筆過租金資助及終止租約驅逐租客。部分被告人已就原告人的決定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質疑其合法性及合理性。
本案涉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人)就大坑西邨重建項目,向多名租戶(被告人)提出的收樓訴訟。大坑西邨於1965年落成,原告人以業主身份將單位出租予受光民村清拆影響的居民及低收入人士。2014年,原告人建議清拆大坑西邨以興建資助房屋,並於2021年與市區重建局簽訂合作備忘錄。原告人就租戶的搬遷及重置事宜作出決定,包括提供一筆過租金資助及終止租約驅逐租客。部分被告人已就原告人的決定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質疑其合法性及合理性。
本案涉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人)就大坑西邨重建項目,向多名租戶(被告人)提出的收樓訴訟。大坑西邨於1965年落成,原告人以業主身份將單位出租予受光民村清拆影響的居民及低收入人士。2014年,原告人建議清拆大坑西邨以興建資助房屋,並於2021年與市區重建局簽訂合作備忘錄。原告人就租戶的搬遷及重置事宜作出決定,包括提供一筆過租金資助及終止租約驅逐租客。部分被告人已就原告人的決定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質疑其合法性及合理性。
本案涉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人)就大坑西邨重建項目,向多名租戶(被告人)提出的收樓訴訟。大坑西邨於1965年落成,原告人以業主身份將單位出租予受光民村清拆影響的居民及低收入人士。2014年,原告人建議清拆大坑西邨以興建資助房屋,並於2021年與市區重建局簽訂合作備忘錄。原告人就租戶的搬遷及重置事宜作出決定,包括提供一筆過租金資助及終止租約驅逐租客。部分被告人已就原告人的決定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質疑其合法性及合理性。
本案涉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人)就大坑西邨重建項目,向多名租戶(被告人)提出的收樓訴訟。大坑西邨於1965年落成,原告人以業主身份將單位出租予受光民村清拆影響的居民及低收入人士。2014年,原告人建議清拆大坑西邨以興建資助房屋,並於2021年與市區重建局簽訂合作備忘錄。原告人就租戶的搬遷及重置事宜作出決定,包括提供一筆過租金資助及終止租約驅逐租客。部分被告人已就原告人的決定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質疑其合法性及合理性。
本案涉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人)就大坑西邨重建項目,向多名租戶(被告人)提出的收樓訴訟。大坑西邨於1965年落成,原告人以業主身份將單位出租予受光民村清拆影響的居民及低收入人士。2014年,原告人建議清拆大坑西邨以興建資助房屋,並於2021年與市區重建局簽訂合作備忘錄。原告人就租戶的搬遷及重置事宜作出決定,包括提供一筆過租金資助及終止租約驅逐租客。部分被告人已就原告人的決定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質疑其合法性及合理性。
本案涉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人)就大坑西邨重建項目,向多名租戶(被告人)提出的收樓訴訟。大坑西邨於1965年落成,原告人以業主身份將單位出租予受光民村清拆影響的居民及低收入人士。2014年,原告人建議清拆大坑西邨以興建資助房屋,並於2021年與市區重建局簽訂合作備忘錄。原告人就租戶的搬遷及重置事宜作出決定,包括提供一筆過租金資助及終止租約驅逐租客。部分被告人已就原告人的決定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質疑其合法性及合理性。
本案涉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人)就大坑西邨重建項目,向多名租戶(被告人)提出的收樓訴訟。大坑西邨於1965年落成,原告人以業主身份將單位出租予受光民村清拆影響的居民及低收入人士。2014年,原告人建議清拆大坑西邨以興建資助房屋,並於2021年與市區重建局簽訂合作備忘錄。原告人就租戶的搬遷及重置事宜作出決定,包括提供一筆過租金資助及終止租約驅逐租客。部分被告人已就原告人的決定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質疑其合法性及合理性。
本案涉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人)就大坑西邨重建項目,向多名租戶(被告人)提出的收樓訴訟。大坑西邨於1965年落成,原告人以業主身份將單位出租予受光民村清拆影響的居民及低收入人士。2014年,原告人建議清拆大坑西邨以興建資助房屋,並於2021年與市區重建局簽訂合作備忘錄。原告人就租戶的搬遷及重置事宜作出決定,包括提供一筆過租金資助及終止租約驅逐租客。部分被告人已就原告人的決定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質疑其合法性及合理性。
申請人MOSHSIN ALI為孟加拉國民,曾多次非法入境及逾期逗留香港。他於2007年提出酷刑聲請,後根據統一審核機制轉為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聲請理由是他擔心返回孟加拉會受到當地政黨相關人士的傷害或殺害,因這些人曾向他勒索保護費。入境事務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於2014年和2017年先後拒絕其聲請。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於2017年3月15日駁回其上訴,認為其證供不可靠。申請人其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因逾期提交,副法官Woodcock拒絕延長時間,並認為其申請缺乏實質理據。
申請人是一名印度國民,於2015年1月6日抵港,其逗留許可於同年1月20日屆滿後非法逾期逗留。他於2015年2月4日被捕,並於2月6日提出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聲稱因土地糾紛會被家人傷害或殺害。入境事務處處長(下稱「處長」)於2015年11月12日拒絕其聲請,並於2016年12月29日再次拒絕其酷刑聲請。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但於2017年3月9日被駁回。申請人其後兩度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均被拒絕,本案為第二次申請被拒後的上訴。
申請人Ahmed Syed Rafiq於2013年從巴基斯坦經深圳抵港,並於同年9月提出難民申請,其後提交免遣返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理由是受到當地黑幫威脅,並指控黑幫與警方勾結。入境事務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於2016年2月及12月先後拒絕其聲請。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提出上訴,亦於2017年3月被駁回。申請人隨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於2017年11月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伍慧明暫委法官拒絕。申請人就此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因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提交上訴文件夾而被自動駁回。申請人現申請撤銷該駁回命令。
申請人是一名巴基斯坦籍人士,於2014年10月27日抵港,並於2015年1月10日提出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其聲請基於他因家庭土地糾紛而懼怕回國後會受到傷害及生命威脅。入境事務處處長(下稱「處長」)於2016年10月20日拒絕其聲請,認為其受傷害風險低。申請人向上訴酷刑聲請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於2017年6月23日駁回上訴,認為申請人不可信。申請人隨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伍德高署理法官於2017年12月22日拒絕。申請人現就該拒絕許可的決定提出上訴。
申請人是一名孟加拉國民,於2014年非法進入香港並被捕。他於2014年8月20日提出免遣返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聲稱因其家庭支持孟加拉民族主義黨而受到執政人民聯盟支持者的威脅和襲擊。入境事務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於2016年7月20日拒絕其聲請,並於2017年7月21日進一步拒絕其關於《香港人權法案》第2條 (BOR 2) 的聲請。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上訴,但於2017年12月21日被駁回。申請人隨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於2018年6月5日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副法官拒絕,故提出本次上訴。
申請人Jagg Singh是一名印度國民,他提出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理由是若被遣返印度,他將會受到國大黨支持者Jageera的傷害或殺害。他的聲請被入境事務處處長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駁回。申請人其後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駁回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提出上訴,但因逾期提出申請而被拒絕。本案是申請人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申請人Jagg Singh是一名26歲的印度國民,於2014年12月11日非法入境香港,並於2015年2月13日提出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聲稱返回印度會受到國大黨支持者Jageera的傷害或殺害。入境事務處處長(第二推定答辯人)於2017年8月28日拒絕其聲請。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第一推定答辯人)提出上訴,委員會於2018年8月17日駁回上訴,理由是申請人面臨的問題屬私人性質,且其證據存在不一致和矛盾。申請人隨後於2018年8月22日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於2019年9月6日拒絕授予許可,並於2020年6月19日拒絕延長上訴時間。申請人現向上訴法庭提出重新申請,要求延長時間以就原訟法庭法官於2019年9月6日的決定提出上訴。
申請人是一名酷刑聲請人,其聲請先後被入境事務處處長及第一答辯人(行政長官授權的審裁員)駁回。第一答辯人未經口頭聆訊便駁回申請人的呈請。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第一答辯人未舉行口頭聆訊的決定。原審法官駁回司法覆核申請,認為沒有系統性程序不公,且審裁員無須為不舉行口頭聆訊提供理由。申請人上訴,主要爭議點是審裁員在評估酷刑風險時,引用了兩宗英國案例(LP及TK),但未告知申請人其意圖,亦未給予申請人就此作口頭陳詞的機會。
本案涉及六宗司法覆核申請,由多名申請人提出,他們均是尋求庇護者或聲稱受迫害的人士。他們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第一答辯人)及保安局局長(第二答辯人)處理其酷刑聲請(torture claims)及遣返決定的合法性。申請人主要爭議答辯人未有充分考慮其聲請,或在處理過程中存在程序不公,導致他們面臨被遣返至可能遭受酷刑或迫害的國家。
本案涉及六宗司法覆核申請,由多名申請人提出,他們均是尋求庇護者或聲稱受迫害的人士。他們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第一答辯人)及保安局局長(第二答辯人)處理其酷刑聲請(torture claims)及遣返決定的合法性。申請人主要爭議答辯人未有充分考慮其聲請,或在處理過程中存在程序不公,導致他們面臨被遣返至可能遭受酷刑或迫害的國家。
本案涉及六宗司法覆核申請,由多名申請人提出,他們均是尋求庇護者或聲稱受迫害的人士。他們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第一答辯人)及保安局局長(第二答辯人)處理其酷刑聲請(torture claims)及遣返決定的合法性。申請人主要爭議答辯人未有充分考慮其聲請,或在處理過程中存在程序不公,導致他們面臨被遣返至可能遭受酷刑或迫害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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