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CHRX MA BIK YUNG v. KO CHUEN
本案申請人是一名計程車司機,因身體殘疾無法搬運重物。答辯人是一名社會學博士,因身體殘疾需使用輪椅。事件發生時,答辯人乘坐申請人的計程車,要求申請人將輪椅放入後車廂,但申請人拒絕。答辯人指控申請人不僅拒絕協助,還因其殘疾而對她使用辱罵性言詞。申請人則否認歧視,聲稱他只是向答辯人解釋自己也有殘疾無法提供幫助,但被答辯人誤解為嘲諷。
精選 5 宗 歧視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本案申請人是一名計程車司機,因身體殘疾無法搬運重物。答辯人是一名社會學博士,因身體殘疾需使用輪椅。事件發生時,答辯人乘坐申請人的計程車,要求申請人將輪椅放入後車廂,但申請人拒絕。答辯人指控申請人不僅拒絕協助,還因其殘疾而對她使用辱罵性言詞。申請人則否認歧視,聲稱他只是向答辯人解釋自己也有殘疾無法提供幫助,但被答辯人誤解為嘲諷。
原告人陳彩燕女士於1997年至2000年間受僱於被告人凸版表格(香港)有限公司,擔任客戶經理。她聲稱因懷孕而遭受非法歧視和報復。原告人於1998年5月首次懷孕,不幸流產。同年11月再次懷孕。她指控公司管理層在她懷孕期間及之後,對她採取了一系列不利行為,包括不合理的批評、強迫她在病假期間工作、將她調職到新成立的團隊U,導致收入減少,以及最終於2000年10月將她解僱。被告人否認歧視,聲稱原告人表現不佳,且解僱與懷孕無關,因為解僱發生在她分娩一年多之後。
原告人 Yuen Wai Han 於1999年受僱於被告公司 South Elderly Affairs Limited。原告人指稱在受僱期間,因懷孕而遭受被告人的歧視及不公平對待,最終導致其被解僱。原告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Sex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向區域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被告人因其懷孕而作出違法行為,並要求賠償。
原告人郭永新因被被告人羅容佳經營的環球金屬塑膠製品廠解僱,認為是殘疾歧視,向法院申索賠償。法院於2008年5月21日裁定被告人須向原告人負責及賠償,本判決為損害賠償評估。原告人要求賠償感情傷害及收入損失。被告人羅太太在原告人提交病假申請後,態度轉變,對其作出不合理批評及挑剔,最終於2006年1月21日解僱原告人。原告人聲稱解僱是因其透露病況所致。
原告 Chang Ying Kwan 於 1995 年加入被告 Wyeth (H.K.) Limited 擔任產品經理。1997 年 9 月原告懷孕,隨後遭被告管理層要求辭職或降職,理由是工作表現欠佳。原告拒絕並向平等機會委員會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EOC) 投訴。原告指控被告隨後對其進行歧視及報復,包括拒絕加薪、施加不合理的匯報要求及發出警告信,最終導致原告於 1999 年辭職。